看板 Lawy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2012年06月14日17:53 律師陳鴻琪去年1月底,因受毒品案件當事人委託,到台北市中山警分局等和當事人面談 ,但陳表明律師身分後,2度請求值班檯聯繫承辦警員,警員都未積極安排接見,陳鴻琪 心生不耐,要求警員依據《刑事訴訟法》,讓他接見犯罪嫌疑人,警員卻表示偵查中暫時 不能接見,雙方為此發聲爭執,陳脫口而出「去翻法條啦,聽不懂哦」、「他媽的,聽不 懂是不是。」 高院認為,陳雖只是情緒發洩,但在警局值班檯,公眾可出入的地方公然說「他媽的」, 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因此判陳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依《律師法》規定,要 判刑1年以上定讞的才會失去律師資格,此案不會影響陳的律師資格。 新聞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20614/127460/1 備註:陪同偵訊的費用送給國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97.43 ※ 編輯: Royalwarrior 來自: 180.176.97.43 (06/14 22:49)
attorneyhan:如此收場,令人心寒... 06/14 22:51
※ 編輯: Royalwarrior 來自: 180.176.97.43 (06/14 22:53)
doublecross:下次再一起打球吧,好久沒去了。 06/14 23:09
jack10630:那些栽贓的條子沒有判嗎? 06/14 23:19
jungjungjung:那就去關好了 06/14 23:23
jungjungjung:關完 就請律師公會 提出法官評鑑 06/14 23:24
jungjungjung:台北律師公會 當初不是說力挺嗎 06/14 23:26
jungjungjung:現在就可以知道是挺真的還是挺假的 06/14 23:27
jungjungjung:這件事關係到律師執行職務的尊嚴 06/14 23:32
SuLiaen:不就只是個語助詞嗎 06/15 01:01
weli:那條子感情名譽特別脆弱吧 06/15 01:03
ChrisBear:警察罵三字經無罪,律師說她碼的拘役。 06/15 01:35
G5755:法官英明 06/15 05:36
sleeptiger:一直很好奇說新聞中的字跟公然侮辱的關連性在哪...? 06/15 07:27
scott2009:苗栗警察局長問記者:你哪個報紙的?回答:自由時報 06/15 13:17
scott2009:警察局長說:蒐證。 06/15 13:17
scott2009:國民自由度的確下降許多,這是阿扁不會做也不敢做的事情 06/15 13:19
kimkim:因為我們許多國民認為現在太自由 所以政府順應選民意志 06/15 13:30
kimkim:限縮自由也是剛好而已 甚麼樣的選民決定什麼樣的政府 06/15 13:30
deann:因為警察在法官眼裡是屬於鄙俗之人 跟律師不同XD 06/15 14:21
smilelover: 呵呵 情緒發洩要有技巧啦 本人都嘛說: 他媽的真美 XD 06/15 16:15
preattyall:律師公會平常聯誼辦的不錯,至於其他方面嘛……… 06/15 17:18
stackton:我比較喜歡說:彼其娘之! 06/15 17:45
laughgirl:令人心寒的判決 難怪警察完全不把律師放在眼裡 06/18 15:20
a120977:說西娘匹會更X~~ 06/24 03:52
beyondthee:只能說 官官相護 06/24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