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看板Lawyer
標題Re: [新聞] 國內首宗準司法官涉國考舞弊 起訴
時間Sat Jun 16 09:16:14 2012
※ 引述《ps5566 (PS5566)》之銘言:
: 其實我最好奇的是這段
: 又經本院向高雄學盧補習班查詢上述此種僱請研究生或通過
: 公職考試之人報考應試,提早交卷離場報告答案以製作現場
: 解答之方式,是否為業界常態,該補習班覆稱:業界通常之
: 作法,係向在班學員索取考題後,由補習班專職教師解題,
: 印製解答再至考場發放,函詢所示方式並非業者採行之一般
: 作法等語,有該補習班101 年3 月18日函在卷可參(見本院
: 易一卷第311 頁)。然一般正派經營之補習班或未採用此等
: 作法,惟一般參加公職考試之考生則多曾聽聞有補習班為此
: 行徑,此觀證人即與蔡靜娟同場應試之黃欣慈、證人許宏緯
: 證述自明(見本院易一卷第114 、易二卷第71頁)。
: 了」等對話內容(見本院易一卷第203 頁),足認於考生間
: 有關補習班派員應試,提早交卷提供答案印製解答,於現場
: 發放之傳聞,確非毫無所據。被告蔡靜娟、游嵥彥、沈靖家
: 誤信此項傳聞,自認係為補習班解題,自亦無違常理。
法官只要想判你無罪
不利的證據就輕描淡寫的帶過就好...
依照通常的經驗法則
補習班需要考生入考場拿出來的就是題目
解答自然有名師坐在冷氣房裡看著資料幫你做出來
這點跟學盧的函覆所述相同
法官只要想判有罪
抓著這點就可以說被告抗辯不知顯係卸責之詞
結果呢
法官的說法白話點就是:
「對啦..一般正派經營的補習班可能不會叫人從考場報告答案
但是很多考生都聽過有這種做法,你看來做法院作證的證人也這樣說
所以被告真的誤信他們只是單純幫補習班
解題」
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是法官自由心證沒錯啦
但是你法官先說正派經營補習班不會這樣做
那是不是認為被告也知道這種做法不正派
原來這種不正派的作法紙只要抗辯大家都有聽過就好了
然後法官還認為這樣是在「解題」耶
希望我的案子也可以常常遇到這種心證寬鬆的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15.29
推 name:我覺得無罪重點在電子郵件自然來往那一段 06/16 09:24
→ name:無罪判決通常有一個主因 06/16 09:24
→ name:其他大部分都是"輔助"無罪判決的綠葉~~~ 06/16 09:25
→ name:回函是無罪判決收尾的地方..無罪主因應該一開始就切入了 06/16 09:28
→ name:就是關於智識程度的攻擊和辯解 06/16 09:29
→ name:除了電子郵件、到庭證述的證人也不乏司法官資格 06/16 09:30
→ name:我才想...會有那一句"學弟妹的智識程度也未必比學長姐高" 06/16 09:30
→ name:當然價值判斷可以因人而異..但個人覺得這篇無罪架構的蠻完整 06/16 09:32
→ name:看不出來這法官哪裡心證寬鬆了 06/16 09:33
→ name:再說..法官心證寬鬆通常用來評斷檢察官得出證 很容易判有罪 06/16 09:33
→ name:證據的採擇比較嚴謹,照您這樣說,不是以律師行業而言 06/16 09:34
→ name:對於有罪心證比較嚴格,應該是心證偏嚴謹,哪來寬鬆 06/16 09:34
→ gadoma:因為我忘記把寬鬆給加個引號Orz 06/16 09:41
推 name:不過我也認為無罪是一回事,退訓(應該的)是另一回事XD 06/16 09:42
推 JackeyChen:樓上大大怎不用回文的 XDD 06/16 10:35
推 vinmo:換個角度想,法官只是在說明他無法藉由這些證據「確定」被告 06/16 21:00
→ vinmo:有罪而已,或許看起來有很多可疑的地方,但法官寫判決書時 06/16 21:00
→ vinmo:就是得把每樣不利證據都反駁才行啊XD 06/16 21:01
→ vinmo:有些反駁可能讓人覺得法官根本是在護航,但其實法官或許就 06/16 21:02
→ vinmo:只是再說為什麼他覺得這些證據不夠而已? 06/16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