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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圭≡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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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8.20.171
老闆丟了一個問題下來...
分割共有物確定後,就所分得之土地上有地上物存在
針對地上物之拆除,該如何進行?
A.院方+有力律師認為:分割共有物本質上是形成訴訟,直接聲請強執拆屋就可。
B.我老闆認為:分割規分割,拆屋規拆屋,需再取得拆屋之執名才可強執。
針對上述問過幾位道長們都說是B,我個人也較傾向B,因為A的執行名義是???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道長解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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