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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丟了一個問題下來... 分割共有物確定後,就所分得之土地上有地上物存在 針對地上物之拆除,該如何進行? A.院方+有力律師認為:分割共有物本質上是形成訴訟,直接聲請強執拆屋就可。 B.我老闆認為:分割規分割,拆屋規拆屋,需再取得拆屋之執名才可強執。 針對上述問過幾位道長們都說是B,我個人也較傾向B,因為A的執行名義是???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道長解惑 感恩!! -- ◣λ◤◥ HO! ⊙▃⊙◥ ""i i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