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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事附帶民事的裁判費,不才提供幾個意見供各位參考 (一)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43號判例意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回復其損害,除被告外,以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至 於依契約應與刑事被告負賠償責任之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 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二)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80號判決意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該條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 法。 (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 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 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但其移送後 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款項之規定,以 裁定駁回之。」 (三)懶得找了,大致上意思就是,如果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的情況, 仍然可以用訴之追加的方式,換句話說,法院不可以直接裁定駁回 而應該用訴之追加辦理(此時要補徵訴訟費用) 因此,如果所追加的是「契約請求權」、或者「並非刑事所認定之共同 犯罪行為人」,則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之要件,此部分應該要以「訴之 追加」的方式來辦理,所以「請求金額本身不是重點」,而是「請求權 基礎有無變更」。 換言之,就算所請求都是600萬,但除了侵權行為外,同時又主張債務不 履行,這時候,債務不履行的部分,可能就會有需要補繳裁判費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98.182
dnoteb:第二個共同侵權行為的部分,也有法院採不同見解。 11/19 10:17
dnoteb:只有契約請求權的部分是確定不行! 11/19 10:18
APUDOOR:人家的問題是聲明擴張縮減 你這實務見解是請求權基礎追加 11/19 14:23
APUDOOR:好像不同 11/19 14:23
dnoteb:是阿 我直接回答了阿..請求權沒追加 擴張縮減都沒影響阿.. 11/19 14:49
dnoteb:如果你擴張的請求是不可以刑事附帶民事..就會有補繳的問題 11/19 14:50
dnoteb:如果原本沒有請求精神慰輔金..現在請求不也等於追加? 11/19 14:50
dnoteb:金額是否增加 本身不是重點阿...請求權才是重點吧.. 11/19 14:52
didadi:我覺得....你的回答和他的問題好像是兩回事 XD 11/19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