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y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 jungjungjung:過幾年 你就沒得打了 12/12 13:41 : → jungjungjung:醫療行為刑責合理化(除罪化?) 12/12 13:42 : → jungjungjung:接下來是 醫療行為民事責任合理化 12/12 13:43 : → piluma:哈哈 這樣啊....囧 12/12 14:48 : → piluma:感覺不太可能除罪化吧 北大教授好像有在研究這方面 我也 12/12 15:01 : → piluma:在想如果要走這塊之後不知道需不需要去念個科法所 12/12 15:01 : → jungjungjung:樓上要多看新聞 12/12 16:23 連線報導】醫療糾紛處理有重大變革!行政院會昨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 》草案,對不屬於醫事人員明顯故意或過失責任,也不是病人身體狀況所造成「灰色地帶 」醫療糾紛,採強制協調,並透過衛生署醫療事故補償金給予補償。衛生署長邱文達說, 《醫糾法》可解決醫病糾紛時,病人多年纏訟的折磨,及醫護人員擔心挨告而出走,造成 醫療「五大皆空」。若本會期完成立法,最快後年上路。 -------------------------------------------------------------------------------- -------------------------------------------------------------------------------- 由於病人處於弱勢,《醫糾法》草案明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院必須2日內提供病人 病歷。患者家屬李永信表示:「7年前妻子因插鼻胃管變成植物人,我撤銷刑事訴訟,向 醫院求償照顧妻子後半輩子,目前官司還在更一審,家屬的煎熬沒人體會,行政院修法只 顧醫界聲音,有傾聽家屬的心聲嗎?」 -------------------------------------------------------------------------------- 法官:有違憲之虞 控告台大醫院誤割膽囊的台北地院審判長李英豪則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應對醫師 有特別對待。」至於要求醫療糾紛先協商才能告,他認為,這限制了人民訴訟權,有違憲 之虞,他個人並不認同。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說,《醫糾法》草案融入Apology Law(道歉法則)精神,明 定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應指派專人向病人、家屬溝通說明,並勇於表達遺憾、歉意,先 期消弭爭議。醫院也應成立關懷小組與病患及家屬溝通說明,先進行調解,若不能和解, 病患也可向縣市衛生局成立的醫療糾紛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都行不通,才能提出 司法訴訟,或向衛生署成立的醫療糾紛審議委員會提出醫療事故補償。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經衛署召集補償審議會討論,在排除醫師明顯疏失等因素 後,病家可望獲最高200萬元補償金,不過,病家拿到此補償金就不能再提民事訴訟,但 公訴的刑事訴訟除外。 2個月內審定補償 實務上,因病人處於弱勢,取得證據困難,草案也規定,醫院必須2日內提供病歷,且調 解程序不收費用;並採迅速審定補償原則,應於2個月內完成醫療事故補償金審定。至於 補償基金規模1年約10億到12億元。 據衛生署資料,1987到2010年司法單位送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案共7393件,經審議 其中近2成為醫師有缺失或可能疏失、近7成為醫師無疏失,當中刑事案約佔8成,造成兒 科、內科、外科、婦產科、急診等找不到醫師的「五大皆空」現象。 「表歉意應視個案」 具醫師背景的藍委蘇清泉說,病人或家屬常以刑逼民,希望告刑事換得賠償,即使醫師不 一定會被判刑,還是先告再說,這對醫師造成困擾,民眾告人要舉證也很麻煩,修法後, 只要病人受傷害,不論過失是源自醫師或醫院,都可以求償,先賠再說,醫師也不用動不 動就上法庭,對醫病國家是三贏。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余明隆肯定醫療糾紛處理新法建立調解先行原則,但是否須 明確表達歉意,恐須視個案而定;至於補償制度,希望建立類似藥害救濟制度模式,應能 減少不必要司法訴訟。 「審議補償無真相」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員張雅婷說,現行各縣市衛生局已有調解醫療糾紛機制,但做不 好,醫療糾紛才會這麼多。台北市醫師公會醫事法規委員會副召集委員施肇榮說,審議補 償制度只能填補民眾損失,無法還原真相,恐無法減少醫糾訴訟。 --------------------------------------------------------------------------------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重點 調解先行原則:病人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前必須先提出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提訟。 Apology Law(道歉法則):發生醫療糾紛,醫院應成立關懷小組,並表達遺憾、歉意。 醫院須2日內提供病人病歷。 補償原則:須有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的發生,非醫事人員故意或過失,也非醫事人員無過 失。 設置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分擔金、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 利捐、捐贈等收入。預估1年10億至12億元。 不補償事由:以治療目的之美容醫療;藥害、疫苗預防接種等申請救濟;病人原有疾病的 病程進展造成意料中死傷,不予補償。 資料來源:行政院 -------------------------------------------------------------------------------- 報你知 「道歉法則」不等於認罪 醫師公會全聯會法律智庫副執行長、長庚醫院心臟外科主治醫師林萍章昨說,道歉法則( Apology Law)源自英美法律,主要是透過醫院內的單位,在醫療糾紛發生時先行調解, 無論是否承認對錯,都會先表達遺憾、讓步之意,但不代表這是日後走上訴訟的認罪根據 ,藉以緩和醫病間的對立關係,除可讓患者獲得該有補償與後續治療,也減少醫糾案件走 上訴訟的機率。 -------------------------------------------------------------------------------- 李英豪醫療糾紛案例 2011年提告 台北地院審判長李英豪,在台大健康檢查10年,長期追蹤膽囊息肉,2009年 開刀切除膽囊後,卻發現沒有息肉;因此怒告醫師胡瑞恆等人。 2008年提告 藝人甄珍與銀霞兩姊妹的母親張鳳琴,2000至2005年三度到宏恩醫院就診, 醫生診斷為痔瘡、腸炎、息肉,未深入檢查延誤就醫;2007年發現為大腸癌第三期,隔年 過世,家屬認遭誤診提告。 2007年提告 高雄長庚搞錯檢體,誤判整形名醫曹賜斌罹患攝護腺癌,曹前往美國手術後 發現未罹癌,其後出現尿失禁等多項後遺症,憤而控告長庚醫院和醫師。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去刑化的結果是 醫美也去刑 四大也去刑 那去四大的比較利益是什麼? 醫美去刑反而讓人走醫美的誘因加大 反減少去四大的醫師人 數 如果依照醫界說法 很多醫師會因為有刑責影響選科 那要增進四大科人力的方法應該是四大科去刑 醫美依然維持刑責 因醫師在考量比較利益後 會有更多人去四大科 藉由去刑化而增加治療急重症人力的目標才更能達到 也因此才給他們一個特權去刑 可是現在的法案卻是不予區別 科科有獎 所以我說這根本是醫界找藉口圖利自己的法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2.146.18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6.18 (12/14 11:23)
itski:逼醫師道歉這哪招? 12/14 11:31
lukehong:搭了便車... 12/14 11:32
kueilinyeh:不走四大科的原因不是因為刑事  而是真的太累...... 12/14 12:04
louis123321:是 但有心的人可以克服醫生職業上的累 但遇到訟累 一 12/14 12:33
louis123321:次它們就覺得飽了 12/14 12:34
preattyall:強大的醫界,反觀…… 12/14 12:35
louis123321:放心 醫界還覺得會計師跟律師公會比較團結XD 12/14 13:00
piluma:醫界把過失拿掉 不是比現在嚴格許多??不知道他們在想啥.. 12/14 13:40
NHB:這位醫師公會全聯會法律智庫林萍章副執行長, 記得曾在蘋果投書 12/14 21:54
NHB:"曾"稱美國對醫師沒有刑責, 全世界先進國家只有台灣用刑責對付 12/14 21:55
NHB:醫生. 之類如此的話, 沒想到竟是身居如此重要職位... 12/14 21:56
非針對副執行長 但很多醫界之人 來法界的研讀最終目的 就是推動 XX合理化 這些人在學校讀書時就試著說服教授 只是往往不成功 現在他們即將成功了
whereian:懸壺濟世 12/15 01:51
ChrisBear:圖利醫生啊 12/15 14:39
Blue130:如果各位有在關注健保法、個資法,可能會發現不合理的地方 12/15 22:05
Blue130:更多。醫事法除傳統的民刑法外,還有很多問題值得研究。 12/15 22:06
Blue130:大致看過新的<醫糾法>草案,不論實體上或程序上和現行法都 12/15 22:21
Blue130:有相當大程度的變動,我個人認為是好處多於壞處 12/15 22:24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6.18 (12/16 00:44)
Bonescythe:樓上您好,願聞其詳 12/16 04:57
Blue130:真抱歉,最近過於忙碌,恐不便詳述。我最近在寫一本生技 12/16 05:49
Blue130:醫藥法律的書,所以對相關文獻比較熟一些 12/16 05:54
Blue130:出版後,若有興趣可拿來參考 12/16 06:00
louis123321:130大是優秀的醫律雙師阿!可能懂得比較多吧~ 12/16 07:30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6.18 (12/16 08:40)
whereian:醫者父母心,視病如親,常常出現在醫院的標語.... 12/17 13:44
louis123321:快要視病如親了阿 醫生看自己小孩的時間比病患少吧XDD 12/17 13:54
whereian:台東有一個現代版史懷哲,徐超斌醫師,台東好人特別多 12/17 13:56
NHB:130大醫法雙棲令人敬佩, 但希望出版的書籍不要有今年您寫的文 12/18 05:11
NHB:章以海商法鼓勵航運為醫療去刑責之推論基礎, 如此令人驚訝的內 12/18 05:12
NHB:容出現 謝謝 http://ppt.cc/f0mF 12/18 05:13
sese5566:裡面寫法官把醫師當作潛在的犯罪者...哪招 12/18 07:11
sese5566:整篇看完不知道該說什麼 12/18 07:12
louis123321:我自己開始念法律以後 我還真的這樣認為阿XD 我很難說 12/18 08:32
louis123321:明理由 但我的確認為從一開始就以法律當本科的 好像 12/18 08:32
louis123321:普遍對醫生不是很友善 所以我也跟醫學系的朋友講 不用 12/18 08:33
louis123321:想試著說服法律系的人...我這不是要戰 雖然我沒有數據 12/18 08:33
louis123321:佐證 但我真的置身在法學院後 多少有點這樣的感覺 12/18 08:34
louis123321:所以不要戰我 這只是個學生的一點感受而已~ 12/18 08:35
sese5566:毫無佐證都能預設立場純憑感覺的講成這樣了人家還能怎樣 12/18 08:42
sese5566:與其說普遍對醫不友善不如說把醫師與常人一視同仁較實在 12/18 08:47
louis123321:我也沒什麼好爭的 我也不是醫生、醫學生~.~ 12/18 08:52
sese5566:呃 不好意思 我並沒有說你是醫(學)生 若造成誤會則抱歉 12/18 08:55
louis123321:我的意思師只是 醫生是死是活其實跟我一點關係也沒有 12/18 08:59
louis123321:今天法官要怎麼整死它們也跟我沒關係 所以我也沒什麼 12/18 08:59
louis123321:立場好預設的...相反的 可能我未來職業還需要去整死醫 12/18 09:00
louis123321:生或者其他人,所以我也不知道我有什麼立場好預設的.. 12/18 09:01
sese5566:動輒整死醫生這種話造成我誤判您預設立場.若有誤再度抱歉 12/18 09:37
sese5566:也許113科法的環境與傳統法學院不同造成與正常認知的不同 12/18 09:42
lukehong:不是113的吧 不要亂入 12/18 09:50
whereian:司法迫害,辦藍(綠)不辦綠(藍),濫權起訴,枉法裁判 12/18 13:22
whereian:不管政客或一般人,大家都對司法制度和官僚不甚滿意吧 12/18 13:23
whereian:有批評才有進步,但也不太可能因為一兩個人而改變全世界 12/18 13:24
whereian:只能說客觀上法官的思考邏輯本來就不完全跟一般人一樣 12/18 13:27
whereian:他們有自己一套的運作規則,不懂的人自然無法接受 12/18 13:28
whereian:如果他們嚴守規則,很難說他們錯了,或對我不友善 12/18 13:36
whereian:只能說,如果有錯,就是立委的錯,立委的錯就是選民的錯 12/18 13:47
whereian:大家都要在錯誤中成長,錯 錯 錯! 莫 莫 莫! 12/18 13:51
Blue130:我覺得戰這個很沒意思,而且醫療糾紛不是我業務的主力 12/18 18:24
Blue130:因為醫病兩派對立性高,想做這塊的律師一定要選邊站 12/18 18:27
Blue130:很少看到同時幫兩邊打官司的 12/18 18:27
alawyer:不會,我兩邊都有處理....@@ 12/18 20:11
sese5566:怎麼會有要概括的醫病選邊站的想法.. 12/18 22:39
Blue130:確實很多人是這麼想的 我只回應至此為止 12/19 00:07
Blue130:沒太多時間回應網路留言 12/19 00:10
sese5566:抱歉佔用你寶貴的時間? 12/19 02:04
env:其實不應採簡單的醫界、法界二分法,而是應該看個案中的事實 12/19 21:26
env:如果像今天新聞紗布放肚內12年的例子,這醫生不論任何人來看 12/19 21:27
env:都是會被認為是可歸責的,但有更多的案例是十分模糊 12/19 21:28
hiphoprabbit:那位要寫書的 你怎麼會拿司律考試榜首都不到60分 12/21 10:27
hiphoprabbit:而醫師考試卻要60分及格乙事 來來突顯什麼 這太荒謬 12/21 10:28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63.115.9 (12/21 10:59)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63.115.9 (12/21 11:00)
CDRW:其實醫美不太管去刑的問題,畢竟醫美要搞到過失致死也不容易 12/22 18:23
到台北市中山區的醫美診所做電波拉皮,醫師疑似施打過量麻醉,導致她休克喪命,法官 認定醫師業務過失,判處10年徒刑、緩刑3年 http://ppt.cc/fk_g 減肥暴斃 名醫劉伯恩被判業務過失致死,塑身減重 http://blog.yam.com/spalink84/article/53166621
CDRW:你問上面雙棲的艾瑪診所醫美醫師看看 12/22 18:24
ChrisBear:我之前看了五個月的醫療爭訟的案子...醫美糾紛中比較 12/22 23:11
ChrisBear:多的應該是手術成果與當事人所想不符 鬧上來 12/22 23:12
CDRW:那些賠的錢本來就包含在收費中了,醫美也不怕 12/23 12:12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63.115.9 (12/23 13:19)
CDRW:要舉例什麼都有,子彈反彈轉彎的也有,四大被告過失致死的 12/23 21:23
CDRW:更是百倍之多. 最後不一定有事就是了 12/23 21:25
CDRW:醫學中心內科醫師一年開多少張死診,醫美基本上是開不到... 12/23 21:28
CDRW:從沒聽說搞醫美在擔心過失致死這檔事 12/23 21:31
CDRW:你給的網址中,就有說這是醫美醫師有刑責的"第一例" 12/23 21:34
我google第一頁 就找到兩個例子 你不考慮是你的問題? http://www.drkao.com/2nd_site/diary/514.htm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244.78 (12/23 22:00)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244.78 (12/23 22:06)
CDRW:把特例當常態根本沒意義,不過顯然你對醫界跟醫美的了解遠遠 12/24 17:48
CDRW:勝過我,小弟區區十年資歷實在不足以跟你討論 12/24 17:49
什麼是特例什麼是常態? 四大科一百個病人有幾個會告醫師 如果有2個那是特例還是常態 應該說是特例吧 那醫師整天 幹嘛找立委幫他們訂特權條款 醫美或許更少 但如果像你這樣講 醫美不怕告 那幹嘛幫他們去刑? 五大科去刑 小科也去刑 那小科的人幹嘛去四大科?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5.128 (12/24 18:01)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5.128 (12/24 18:10)
CDRW:這次你給的網址,兩個不是醫師欸,你要不要再找一下 12/24 18:11
CDRW:四大會死人是常特,醫美會死人是特例,這有問題嗎 12/24 18:13
那一堆案例 很多是醫師 就算有兩個不是 又代表什麼?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 醫美死人是常態 你到底想表達什麼?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5.128 (12/24 18:17)
CDRW:小科去四大科本來就是假議題,五官皮膚科一年加起來不到一百 12/24 18:15
醫師每年限量 這些人不去5大科 絕大多數仍然執行其他醫療行為 如果要他們認為以去刑化讓他們去5大科 當然就是要有差別待遇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5.128 (12/24 18:21)
CDRW:話又說回來,醫美本來就不包含在這次的範圍 12/24 18:19
CDRW:表達什麼? 這次為了四大科修法,有人一定要說成是醫美死要錢 12/24 18:21
CDRW:兩個不是代表什麼? 不是在討論第一例刑責嗎? 你google出來的 12/24 18:32
CDRW:兩個例子都是"美容師",能不能更精確一點啊 12/24 18:34
請有疑問的人自己點來看 看是不是 都 是美容師
CDRW:最後,在小輩告退之前,補充一下小科的 假 議 題 12/24 21:54
CDRW:本年度新進皮膚科14人,眼科18人,耳鼻喉科28人 12/24 21:55
CDRW:我不知道你覺得台灣不需要這些科別醫師的理由在哪裡 12/24 21:56
CDRW:就算把人數再砍半,總共剩30人 12/24 21:57
CDRW:莫非這30人就是台灣醫療崩壞的元兇同時也是四大科的救星? 12/24 21:58
CDRW:完全就是衛生署轉移焦點的工具罷了 12/24 21:59
NHB:醫美不在這次的修法範圍內嗎? 難道沒有因為醫療行為刑責修法 12/26 21:24
NHB:一併被納入嗎? 12/26 21:24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58.90.48 (12/27 16:12)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58.90.48 (12/27 16:47)
CDRW:貳 醫美醫療糾紛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案例 -> 都是美容師 01/05 22:49
CDRW:真是很優秀勒 01/05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