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tski:逼醫師道歉這哪招? 12/14 11:31
推 lukehong:搭了便車... 12/14 11:32
推 kueilinyeh:不走四大科的原因不是因為刑事 而是真的太累...... 12/14 12:04
推 louis123321:是 但有心的人可以克服醫生職業上的累 但遇到訟累 一 12/14 12:33
→ louis123321:次它們就覺得飽了 12/14 12:34
→ preattyall:強大的醫界,反觀…… 12/14 12:35
推 louis123321:放心 醫界還覺得會計師跟律師公會比較團結XD 12/14 13:00
推 piluma:醫界把過失拿掉 不是比現在嚴格許多??不知道他們在想啥.. 12/14 13:40
推 NHB:這位醫師公會全聯會法律智庫林萍章副執行長, 記得曾在蘋果投書 12/14 21:54
→ NHB:"曾"稱美國對醫師沒有刑責, 全世界先進國家只有台灣用刑責對付 12/14 21:55
→ NHB:醫生. 之類如此的話, 沒想到竟是身居如此重要職位... 12/14 21:56
非針對副執行長
但很多醫界之人 來法界的研讀最終目的
就是推動 XX合理化
這些人在學校讀書時就試著說服教授
只是往往不成功 現在他們即將成功了
推 whereian:懸壺濟世 12/15 01:51
推 ChrisBear:圖利醫生啊 12/15 14:39
推 Blue130:如果各位有在關注健保法、個資法,可能會發現不合理的地方 12/15 22:05
→ Blue130:更多。醫事法除傳統的民刑法外,還有很多問題值得研究。 12/15 22:06
→ Blue130:大致看過新的<醫糾法>草案,不論實體上或程序上和現行法都 12/15 22:21
→ Blue130:有相當大程度的變動,我個人認為是好處多於壞處 12/15 22:24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6.18 (12/16 00:44)
推 Bonescythe:樓上您好,願聞其詳 12/16 04:57
→ Blue130:真抱歉,最近過於忙碌,恐不便詳述。我最近在寫一本生技 12/16 05:49
→ Blue130:醫藥法律的書,所以對相關文獻比較熟一些 12/16 05:54
→ Blue130:出版後,若有興趣可拿來參考 12/16 06:00
推 louis123321:130大是優秀的醫律雙師阿!可能懂得比較多吧~ 12/16 07:30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6.18 (12/16 08:40)
推 whereian:醫者父母心,視病如親,常常出現在醫院的標語.... 12/17 13:44
推 louis123321:快要視病如親了阿 醫生看自己小孩的時間比病患少吧XDD 12/17 13:54
推 whereian:台東有一個現代版史懷哲,徐超斌醫師,台東好人特別多 12/17 13:56
推 NHB:130大醫法雙棲令人敬佩, 但希望出版的書籍不要有今年您寫的文 12/18 05:11
→ NHB:章以海商法鼓勵航運為醫療去刑責之推論基礎, 如此令人驚訝的內 12/18 05:12
→ sese5566:裡面寫法官把醫師當作潛在的犯罪者...哪招 12/18 07:11
→ sese5566:整篇看完不知道該說什麼 12/18 07:12
→ louis123321:我自己開始念法律以後 我還真的這樣認為阿XD 我很難說 12/18 08:32
→ louis123321:明理由 但我的確認為從一開始就以法律當本科的 好像 12/18 08:32
→ louis123321:普遍對醫生不是很友善 所以我也跟醫學系的朋友講 不用 12/18 08:33
→ louis123321:想試著說服法律系的人...我這不是要戰 雖然我沒有數據 12/18 08:33
→ louis123321:佐證 但我真的置身在法學院後 多少有點這樣的感覺 12/18 08:34
→ louis123321:所以不要戰我 這只是個學生的一點感受而已~ 12/18 08:35
→ sese5566:毫無佐證都能預設立場純憑感覺的講成這樣了人家還能怎樣 12/18 08:42
→ sese5566:與其說普遍對醫不友善不如說把醫師與常人一視同仁較實在 12/18 08:47
→ louis123321:我也沒什麼好爭的 我也不是醫生、醫學生~.~ 12/18 08:52
→ sese5566:呃 不好意思 我並沒有說你是醫(學)生 若造成誤會則抱歉 12/18 08:55
推 louis123321:我的意思師只是 醫生是死是活其實跟我一點關係也沒有 12/18 08:59
→ louis123321:今天法官要怎麼整死它們也跟我沒關係 所以我也沒什麼 12/18 08:59
→ louis123321:立場好預設的...相反的 可能我未來職業還需要去整死醫 12/18 09:00
→ louis123321:生或者其他人,所以我也不知道我有什麼立場好預設的.. 12/18 09:01
→ sese5566:動輒整死醫生這種話造成我誤判您預設立場.若有誤再度抱歉 12/18 09:37
→ sese5566:也許113科法的環境與傳統法學院不同造成與正常認知的不同 12/18 09:42
推 lukehong:不是113的吧 不要亂入 12/18 09:50
推 whereian:司法迫害,辦藍(綠)不辦綠(藍),濫權起訴,枉法裁判 12/18 13:22
→ whereian:不管政客或一般人,大家都對司法制度和官僚不甚滿意吧 12/18 13:23
→ whereian:有批評才有進步,但也不太可能因為一兩個人而改變全世界 12/18 13:24
→ whereian:只能說客觀上法官的思考邏輯本來就不完全跟一般人一樣 12/18 13:27
→ whereian:他們有自己一套的運作規則,不懂的人自然無法接受 12/18 13:28
推 whereian:如果他們嚴守規則,很難說他們錯了,或對我不友善 12/18 13:36
推 whereian:只能說,如果有錯,就是立委的錯,立委的錯就是選民的錯 12/18 13:47
→ whereian:大家都要在錯誤中成長,錯 錯 錯! 莫 莫 莫! 12/18 13:51
推 Blue130:我覺得戰這個很沒意思,而且醫療糾紛不是我業務的主力 12/18 18:24
→ Blue130:因為醫病兩派對立性高,想做這塊的律師一定要選邊站 12/18 18:27
→ Blue130:很少看到同時幫兩邊打官司的 12/18 18:27
→ alawyer:不會,我兩邊都有處理....@@ 12/18 20:11
→ sese5566:怎麼會有要概括的醫病選邊站的想法.. 12/18 22:39
推 Blue130:確實很多人是這麼想的 我只回應至此為止 12/19 00:07
→ Blue130:沒太多時間回應網路留言 12/19 00:10
→ sese5566:抱歉佔用你寶貴的時間? 12/19 02:04
→ env:其實不應採簡單的醫界、法界二分法,而是應該看個案中的事實 12/19 21:26
→ env:如果像今天新聞紗布放肚內12年的例子,這醫生不論任何人來看 12/19 21:27
→ env:都是會被認為是可歸責的,但有更多的案例是十分模糊 12/19 21:28
噓 hiphoprabbit:那位要寫書的 你怎麼會拿司律考試榜首都不到60分 12/21 10:27
→ hiphoprabbit:而醫師考試卻要60分及格乙事 來來突顯什麼 這太荒謬 12/21 10:28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63.115.9 (12/21 10:59)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63.115.9 (12/21 11:00)
推 CDRW:其實醫美不太管去刑的問題,畢竟醫美要搞到過失致死也不容易 12/22 18:23
到台北市中山區的醫美診所做電波拉皮,醫師疑似施打過量麻醉,導致她休克喪命,法官
認定醫師業務過失,判處10年徒刑、緩刑3年
http://ppt.cc/fk_g
減肥暴斃 名醫劉伯恩被判業務過失致死,塑身減重
http://blog.yam.com/spalink84/article/53166621
→ CDRW:你問上面雙棲的艾瑪診所醫美醫師看看 12/22 18:24
推 ChrisBear:我之前看了五個月的醫療爭訟的案子...醫美糾紛中比較 12/22 23:11
→ ChrisBear:多的應該是手術成果與當事人所想不符 鬧上來 12/22 23:12
推 CDRW:那些賠的錢本來就包含在收費中了,醫美也不怕 12/23 12:12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63.115.9 (12/23 13:19)
→ CDRW:要舉例什麼都有,子彈反彈轉彎的也有,四大被告過失致死的 12/23 21:23
→ CDRW:更是百倍之多. 最後不一定有事就是了 12/23 21:25
→ CDRW:醫學中心內科醫師一年開多少張死診,醫美基本上是開不到... 12/23 21:28
推 CDRW:從沒聽說搞醫美在擔心過失致死這檔事 12/23 21:31
推 CDRW:你給的網址中,就有說這是醫美醫師有刑責的"第一例" 12/23 21:34
我google第一頁 就找到兩個例子
你不考慮是你的問題?
http://www.drkao.com/2nd_site/diary/514.htm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244.78 (12/23 22:00)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244.78 (12/23 22:06)
→ CDRW:把特例當常態根本沒意義,不過顯然你對醫界跟醫美的了解遠遠 12/24 17:48
→ CDRW:勝過我,小弟區區十年資歷實在不足以跟你討論 12/24 17:49
什麼是特例什麼是常態?
四大科一百個病人有幾個會告醫師
如果有2個那是特例還是常態
應該說是特例吧
那醫師整天 幹嘛找立委幫他們訂特權條款
醫美或許更少 但如果像你這樣講
醫美不怕告 那幹嘛幫他們去刑?
五大科去刑 小科也去刑
那小科的人幹嘛去四大科?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5.128 (12/24 18:01)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5.128 (12/24 18:10)
推 CDRW:這次你給的網址,兩個不是醫師欸,你要不要再找一下 12/24 18:11
→ CDRW:四大會死人是常特,醫美會死人是特例,這有問題嗎 12/24 18:13
那一堆案例 很多是醫師 就算有兩個不是 又代表什麼?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 醫美死人是常態 你到底想表達什麼?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5.128 (12/24 18:17)
→ CDRW:小科去四大科本來就是假議題,五官皮膚科一年加起來不到一百 12/24 18:15
醫師每年限量
這些人不去5大科 絕大多數仍然執行其他醫療行為
如果要他們認為以去刑化讓他們去5大科
當然就是要有差別待遇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59.102.145.128 (12/24 18:21)
推 CDRW:話又說回來,醫美本來就不包含在這次的範圍 12/24 18:19
→ CDRW:表達什麼? 這次為了四大科修法,有人一定要說成是醫美死要錢 12/24 18:21
推 CDRW:兩個不是代表什麼? 不是在討論第一例刑責嗎? 你google出來的 12/24 18:32
→ CDRW:兩個例子都是"美容師",能不能更精確一點啊 12/24 18:34
請有疑問的人自己點來看
看是不是 都 是美容師
推 CDRW:最後,在小輩告退之前,補充一下小科的 假 議 題 12/24 21:54
→ CDRW:本年度新進皮膚科14人,眼科18人,耳鼻喉科28人 12/24 21:55
→ CDRW:我不知道你覺得台灣不需要這些科別醫師的理由在哪裡 12/24 21:56
→ CDRW:就算把人數再砍半,總共剩30人 12/24 21:57
→ CDRW:莫非這30人就是台灣醫療崩壞的元兇同時也是四大科的救星? 12/24 21:58
→ CDRW:完全就是衛生署轉移焦點的工具罷了 12/24 21:59
推 NHB:醫美不在這次的修法範圍內嗎? 難道沒有因為醫療行為刑責修法 12/26 21:24
→ NHB:一併被納入嗎? 12/26 21:24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58.90.48 (12/27 16:12)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61.58.90.48 (12/27 16:47)
推 CDRW:貳 醫美醫療糾紛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案例 -> 都是美容師 01/05 22:49
→ CDRW:真是很優秀勒 01/05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