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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ex 看板 #1G-CHmyv ] 作者: hariseb (hi) 看板: sex 標題: [認真] 我對賴芳玉律師有些意見..關於牙醫案 時間: Fri Jan 18 11:41:34 2013 前面有人貼過文字新聞了 我再貼一下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3QskTCNKYQ
先糾正一下新聞標題 女生是原告 原告不須要辯護 所以不能稱為辯護律師 再來 今天這個案情 如果大家是看了懶人包等等的資訊 而對產生了一些對哪一方不滿 或對哪一方同情 都可以理解 且在案情的司法程序結束之前 就先發生了遺憾的結果 更引起了不同的情緒 但因此直接把所有的責任都算在被告的身上 這樣對嗎? 印象中 在事發之後 原告還有接受訪問 和上網發表說希望不要有下一個人受害等等 姑且不論真正的實情如何 至少雙方已經是在角力的階段了(透過司法、媒體、網路) 言論都是對自己有利 對對方不利 不都是這樣嗎? 尤其牽扯到男女之情 那麼 只因為被告在法庭上說: "謝謝她,讓我找到真愛,結了婚生下可愛寶寶。" 就認定這段話就是引發原告自殺的主因 這樣的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否合理呢? 原告最後選擇輕生固然令人覺得遺憾 但有誰能確知她內心的真正的想法呢? 再來是被告的那句發言 這樣的話語 是不是譏諷又要如何認定? 網路上的抒發文不也都常常有類似這樣的發言嗎? "謝謝前任,讓我知道現任的好.." "謝謝曾經傷害過我的人,我因你們而成長.." "謝謝拋棄我的人,我現在活得更快樂.." 等等 類似這樣的文字算是譏諷 或只是自我安慰的發言 或其他動機 怎麼認定呢? 而賴芳玉律師竟然說請法官斟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的十年有期徒刑的規定(刑226) 如果這樣的言論是一般的鄉民基於旁觀者的義憤 那也就算了 但身為一位知名的律師 講這種話除了滿足大家的一時情緒 還有什麼? 若真把被告的期刑判重一點 又能怎麼樣呢? 是要讓大家知道 若要讓對方不好過 選擇激烈的手段玉石俱焚真的有效嗎? 更何況如前面所說的 被告的庭上發言與原告的自殺還難以認定有直接因果關係 加上被告自陳已有妻小 若判重刑的話 對他目前的家庭不也是另一個悲劇? 希望大家除了基於情緒的指責之外 能夠再以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89.11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ariseb (111.251.89.116), 時間: 01/18/2013 11:42:00
ChrisBear:226的規定本來就是很寬鬆 只要被害人羞憤自殺 就成立 01/18 11:53
Whilsper:這麼義憤要不要直接投書媒體告訴大家法律怎麼適用? 01/18 12:02
在錯誤上面繼續累積錯誤 除了遺憾之外還會更遺憾 有感而發而已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89.116 (01/18 12:09)
dnoteb:所以呢? 你可以表達意見 但這跟律師有什麼關係? 請去黑特 01/18 12:07
賴律師的發言 想看看其他律師怎麼看
dnoteb:以上... 01/18 12:08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89.116 (01/18 12:10)
Whilsper:還怎麼看?你定見都那麼重了,不認同還要吐你鬼扯嗎? 01/18 12:12
Whilsper:要徵詢律師意見你自己去作法律諮詢就好,專程來取暖? 01/18 12:13
dnoteb:講的很好阿,他本來就是原告的代理人,不然要為被告講話嗎 01/18 12:13
dnoteb:至於你的論點,那是被告律師該幫他主張的,有沒有道理是法 01/18 12:18
dnoteb:官決定的,你考上法官,就可以由你決定,謝謝 01/18 12:19
謝謝
defent:賴律師名氣算大,人肉無效,開始攻擊別的方面了嗎? 01/18 12:22
我是針對她對該案的公開言論發表看法 可受公評之事 並無涉及人身攻擊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89.116 (01/18 12:26)
lukehong:因為這樣的犯後態度 斟酌226刑度來量刑 有啥不對 01/18 12:28
SyLvEsKiLlEr:我以為你要講什麼八卦 結果完全沒有 01/18 12:28
的確沒有八卦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89.116 (01/18 12:29)
ROCKMANX6:226是不是有鼓勵自殺之嫌? 01/18 12:37
alawyer:單從律師角度來看,不論案情,這位大律師做了最負面的示範 01/18 14:27
alawyer:。想必參加過律訓的道長,應該都可以知道我在指什麼。 01/18 14:28
alawyer:不過這位大律師會這樣也不意外,因為她好像沒有律訓?還是 01/18 14:29
alawyer:第一期的?? 01/18 14:29
PROJOE:拍寫發問一下樓上道長是指啥? 是指涉入太深? 01/18 16:18
PROJOE:律訓可能打瞌睡沒聽到.... 01/18 16:19
dnoteb:我律訓都有在聽 可是我也不知道再指什麼...好深奧 01/18 22:08
defent:說226是鼓勵自殺好像太嚴重了,用自己必死的生命去換也太傻 01/18 22:22
sese5566:我看三句就想end了 01/19 01:59
alawyer:陷入過深,律師不宜。 01/19 15:37
dnoteb:私底下陷入過深當然不宜,在電視上陷入過深,會讓一般人印 01/21 14:15
dnoteb:象深刻,認為這個律師有名氣又有同理心,案子自然就會來了 01/21 14:16
alawyer:這樣來的案子則見仁見智。正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01/22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