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risBear:226的規定本來就是很寬鬆 只要被害人羞憤自殺 就成立 01/18 11:53
噓 Whilsper:這麼義憤要不要直接投書媒體告訴大家法律怎麼適用? 01/18 12:02
在錯誤上面繼續累積錯誤 除了遺憾之外還會更遺憾 有感而發而已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89.116 (01/18 12:09)
噓 dnoteb:所以呢? 你可以表達意見 但這跟律師有什麼關係? 請去黑特 01/18 12:07
賴律師的發言 想看看其他律師怎麼看
→ dnoteb:以上... 01/18 12:08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89.116 (01/18 12:10)
→ Whilsper:還怎麼看?你定見都那麼重了,不認同還要吐你鬼扯嗎? 01/18 12:12
→ Whilsper:要徵詢律師意見你自己去作法律諮詢就好,專程來取暖? 01/18 12:13
噓 dnoteb:講的很好阿,他本來就是原告的代理人,不然要為被告講話嗎 01/18 12:13
噓 dnoteb:至於你的論點,那是被告律師該幫他主張的,有沒有道理是法 01/18 12:18
→ dnoteb:官決定的,你考上法官,就可以由你決定,謝謝 01/18 12:19
謝謝
→ defent:賴律師名氣算大,人肉無效,開始攻擊別的方面了嗎? 01/18 12:22
我是針對她對該案的公開言論發表看法 可受公評之事 並無涉及人身攻擊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89.116 (01/18 12:26)
噓 lukehong:因為這樣的犯後態度 斟酌226刑度來量刑 有啥不對 01/18 12:28
噓 SyLvEsKiLlEr:我以為你要講什麼八卦 結果完全沒有 01/18 12:28
的確沒有八卦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89.116 (01/18 12:29)
→ ROCKMANX6:226是不是有鼓勵自殺之嫌? 01/18 12:37
→ alawyer:單從律師角度來看,不論案情,這位大律師做了最負面的示範 01/18 14:27
→ alawyer:。想必參加過律訓的道長,應該都可以知道我在指什麼。 01/18 14:28
→ alawyer:不過這位大律師會這樣也不意外,因為她好像沒有律訓?還是 01/18 14:29
→ alawyer:第一期的?? 01/18 14:29
推 PROJOE:拍寫發問一下樓上道長是指啥? 是指涉入太深? 01/18 16:18
→ PROJOE:律訓可能打瞌睡沒聽到.... 01/18 16:19
→ dnoteb:我律訓都有在聽 可是我也不知道再指什麼...好深奧 01/18 22:08
→ defent:說226是鼓勵自殺好像太嚴重了,用自己必死的生命去換也太傻 01/18 22:22
噓 sese5566:我看三句就想end了 01/19 01:59
→ alawyer:陷入過深,律師不宜。 01/19 15:37
推 dnoteb:私底下陷入過深當然不宜,在電視上陷入過深,會讓一般人印 01/21 14:15
→ dnoteb:象深刻,認為這個律師有名氣又有同理心,案子自然就會來了 01/21 14:16
→ alawyer:這樣來的案子則見仁見智。正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01/22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