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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情被告的立場也很明顯 ※ 引述《hariseb (hi)》之銘言: : 言論都是對自己有利 對對方不利 不都是這樣嗎? 尤其牽扯到男女之情 原、被告律師也是一樣的想法,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想法 原則上該由對造律師提出 : 那麼 只因為被告在法庭上說: : "謝謝她,讓我找到真愛,結了婚生下可愛寶寶。" : 就認定這段話就是引發原告自殺的主因 這樣的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否合理呢? 是否合理要從經驗法則來看,也就是大多數人他怎麼看的 並不要求絕對"正確",僅需"合理"認定 : 原告最後選擇輕生固然令人覺得遺憾 但有誰能確知她內心的真正的想法呢? 這種邏輯只存在於被告與被告辯護人想法中 但對大多數人來說,是不合理的 : 再來是被告的那句發言 這樣的話語 是不是譏諷又要如何認定? 依經驗法則認定,不要求絕對正確,也不存在絕對正確的認定 : 網路上的抒發文不也都常常有類似這樣的發言嗎? : "謝謝前任,讓我知道現任的好.." "謝謝曾經傷害過我的人,我因你們而成長.." : "謝謝拋棄我的人,我現在活得更快樂.." 等等 : 類似這樣的文字算是譏諷 或只是自我安慰的發言 或其他動機 怎麼認定呢? 依經驗法則認定,不要求絕對正確,也不存在絕對正確的認定 : 而賴芳玉律師竟然說請法官斟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的十年有期徒刑的規定(刑226) : 如果這樣的言論是一般的鄉民基於旁觀者的義憤 那也就算了 : 但身為一位知名的律師 講這種話除了滿足大家的一時情緒 還有什麼? 他講這個不是為了滿足大家一時情緒,而是為了滿足當事人 滿足大家一時情緒,不過順水推舟,沒有大家的義憤 相信賴律師會做出一樣的陳述 簡言之,賴律師怎麼說,跟大家情緒無關 : 若真把被告的期刑判重一點 又能怎麼樣呢? : 是要讓大家知道 若要讓對方不好過 選擇激烈的手段玉石俱焚真的有效嗎? 要讓大家知道,自私地不照顧對方情緒及生命是必須接受懲罰的 玉石俱焚也沒到死刑 : 更何況如前面所說的 被告的庭上發言與原告的自殺還難以認定有直接因果關係 : 加上被告自陳已有妻小 若判重刑的話 對他目前的家庭不也是另一個悲劇? 可以有效預防未來這類事情發生的話,這個悲劇可能很難避免 : 希望大家除了基於情緒的指責之外 能夠再以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 : 以上 思考過了,我不是法官,個人還是以為該死 不看法律的話,我是認為不該關啦,終生課他90%的所得稅,或是每個月將80%收入拿去 賠被害人家屬 但這是個人小小世界很天馬行空的懲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08.16
Whilsper:您太佛心了~原PO顯然自認深諳法律,您這文不是他要的溫暖 01/18 13:23
defent:何不請h大去義務辯護? 01/18 13:33
whereian:「強暴犯和受害者都享受」--出自印尼最高法院法官候選人 01/18 13:36
whereian:不可否認應該會有法律人會認可強暴案被告的論點和邏輯 01/18 13:38
hariseb:我並不自認深暗法律 對於板友的認真回應與指教 心存感謝 01/18 13:55
邏輯有千百種,邏輯要成立相當容易 大多數人認同的邏輯且經過理性思辨,或許就是經驗法則的內涵 您的說法可能邏輯上都說得通,但大家也有各自的邏輯 差別就是該邏輯,大多數人是否覺得合理~
whereian:「不爭是爭」,對被害人再多的反駁不如一句誠摯的道歉 01/18 14:18
※ 編輯: volkov 來自: 61.31.108.16 (01/18 14:49)
astr:樓上幾位義正詞嚴的是本案承審法官嗎?被告有罪確定了嗎? 01/19 01:36
astr:這裡好像是律師版,不是八卦版吧 01/19 01:37
scott2009:尤其是還在審理中的案件,要求某一方的道歉與認錯 01/19 09:07
scott2009:刑事就乾脆做有罪答辯,民事就做一造辯論不就好了 01/19 09:08
scott2009:簡言就是「手腳綁起來任人打」 問題是可能嗎? 01/19 09:09
scott2009:在法庭上,「道歉」是可以拘束法官的,不是便宜貨 01/19 09:10
t0483516:難道要像 李宗瑞的法官 那樣 顛倒是非(怒) 01/19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