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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ser1777 (一切都太晚)》之銘言: : 想問一下大家 : 因為之前考上律師 : 但實習似乎需要半年 : 看到一般行情價幾乎都兩萬五 : 不知道有沒有假日或是晚上實習的事務所 : 不然就必須辭掉原本含勞健保4萬月薪的工作 : 還是必須跟老闆談? : 感謝幫忙! 從你原本的四萬中撥兩萬給指導律師 請他幫你填五個月的時數,結束時再請他選五份書狀交給周小姐 這樣你應該連晚上都不必去 十分省事 --- 要噓的就噓 對於開放後自己的職業被如此兒戲輕視 我覺得很難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25.182 ※ 編輯: nowash 來自: 114.43.125.182 (02/07 22:23)
preattyall:唉,我彷彿聽到某官暗地裡在狂笑著 02/07 22:32
pnLin:同感,無亮了。 02/07 22:50
preattyall:昨日選擇沈默,今日只能沈默 02/07 23:00
alawyer:不知道有沒指導律師想賺這種錢,至少我不想。 02/07 23:18
akikosuwanai:這不就是掛名實習嗎??? 02/07 23:32
lovecyfen:單純掛名 沒有實質指導 這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吧 02/07 23:39
hamfighters:個人覺得這種事從以前開始應該就沒少過 02/07 23:53
hamfighters:指導律師倒不見得是為了錢 有些只是作人情幫忙 02/07 23:54
hamfighters:畢竟手法不要太差的話 你不說我不說 也不容易被抓 02/07 23:54
hugosapphire:要搞成這樣那就乾脆別實習了 02/08 01:40
deann:你這樣建議不符合他的需求,他是想要賺兩邊的 這樣他虧2萬XD 02/08 09:36
preattyall:律師變成一個兼差打工的行業了XD 02/08 09:39
inthesky71:今年法務部已經開始會到各事務所抽查了 02/08 10:58
inthesky71:這種方式現在風險會變高很多 02/08 10:59
hiphoprabbit:業務上登載不實......... 02/08 11:15
Dyaus1102:這樣說有沒有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02/08 12:40
ROCKMANX6:民國97年我實習時,研習所有打電話到事務所找過我,那次 02/08 16:29
ROCKMANX6:剛好跟庭不在,下個星期又打一次,這時候我就接到電話了 02/08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