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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諸先進: 民事訴訟中 一審由原告勝訴  共同被告之一甲就涉己部分提起上訴 高院先裁定命甲補繳裁判費 稱: 本件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雖僅其中一人甲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被告乙、丙、丁 應將其他共同被告乙、丙、丁視為上訴人 應以涉及甲、乙、丙、丁之全部範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甲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而提出抗告 最高院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發回高院更為裁定 其理由敘明; 本件訴訟尚無合一確定必要 抗告人甲所提上訴效力自僅限於其個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涉及甲個人部分價額核定之 惟高院遲未依最高院發回意旨更為裁定 經言詞辯論後駁回甲所提上訴 其判決理由仍載明: 本件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甲提起上訴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被告乙、丙、丁‧‧‧ 甲擬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 須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究竟應以何為據: 最高院發回更裁意旨? 或是高院二審判決理由? 併請教: 上開最高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之裁定 依法不得再抗告 則其發回更裁所表明之法律上判斷 會被嗣後裁判推翻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48.157
alawyer:真妙真敢的高院判決...@@ 02/24 12:07
alawyer:最高法院廢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裁定後,高院未更為裁定? 02/24 12:08
alawyer:那這樣要怎麼判?甲在二審等於沒繳裁判費? 02/24 12:09
alawyer:無論如何,我個人是認為,按照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計算裁判費 02/24 12:09
alawyer:後繳納,並表明如需補繳則請裁定通知補繳。高院應該會送最 02/24 12:10
alawyer:高了吧....@@|| 02/24 12:11
ChrisBear:所以高院原裁定被最高院廢棄後 高院還是不鳥@@? 02/24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