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onsider (reconsider)
看板Lawyer
標題[問題] 關於共同被告之一上訴之裁判費?
時間Sun Feb 24 12:01:50 2013
請問諸先進:
民事訴訟中 一審由原告勝訴
共同被告之一甲就涉己部分提起上訴
高院先裁定命甲補繳裁判費 稱:
本件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雖僅其中一人甲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被告乙、丙、丁
應將其他共同被告乙、丙、丁視為上訴人
應以涉及甲、乙、丙、丁之全部範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甲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而提出抗告
最高院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發回高院更為裁定
其理由敘明;
本件訴訟尚無合一確定必要
抗告人甲所提上訴效力自僅限於其個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涉及甲個人部分價額核定之
惟高院遲未依最高院發回意旨更為裁定
經言詞辯論後駁回甲所提上訴
其判決理由仍載明:
本件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甲提起上訴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被告乙、丙、丁‧‧‧
甲擬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 須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究竟應以何為據:
最高院發回更裁意旨? 或是高院二審判決理由?
併請教:
上開最高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之裁定 依法不得再抗告
則其發回更裁所表明之法律上判斷 會被嗣後裁判推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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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248.157
→ alawyer:真妙真敢的高院判決...@@ 02/24 12:07
→ alawyer:最高法院廢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裁定後,高院未更為裁定? 02/24 12:08
→ alawyer:那這樣要怎麼判?甲在二審等於沒繳裁判費? 02/24 12:09
→ alawyer:無論如何,我個人是認為,按照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計算裁判費 02/24 12:09
→ alawyer:後繳納,並表明如需補繳則請裁定通知補繳。高院應該會送最 02/24 12:10
→ alawyer:高了吧....@@|| 02/24 12:11
推 ChrisBear:所以高院原裁定被最高院廢棄後 高院還是不鳥@@? 02/24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