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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 有件案子我們是偵查中被告,委任狀已經遞出,兩造願意和解,檢察官籲知下次 庭期和解。 問題是: 1. 檢察官要我們再補委任狀,但我們覺得之前委任狀已經遞給檢察官 ,為什麼和解還要再遞委任狀? 2. 和解書(條件已經談好)是否要我們擬妥?還是按照檢察官之例稿? 以上, 煩請有經驗的道長解惑 Miraculouss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07.79
AhUtopian:看和解是在哪邊吧 如果移調又不同機關要另遞委任 03/04 15:18
AhUtopian:例稿這種東西要不要用則是看兩造的需求吧...... 03/04 15:19
AhUtopian:下次庭期可能是會安排到調解室簽定調解 簽完再回偵查庭 03/04 15:20
AhUtopian:結案吧 又或著因為刑事委任狀沒有附註有無民法第534條 03/04 15:21
AhUtopian:各項權限之授與 03/04 15:21
AhUtopian:關於例稿部分 如果有做修改 建議還是先讓檢察官知道 03/04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