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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soka19 (C.A & Cat.Food.Men)》之銘言: : 是這樣的,最近實習遇到一個案子 : 簡單來說,A公司有董事長甲,以及董事乙 : 又,乙又為B公司的董事長,但甲非B公司董事,AB兩公司為關係企業,試問:若甲乙分別代表AB兩公司簽約時,何者公司須有改監察人代表公司之適用? : 在下才淺,訴狀草狀內寫只有A公司適用,指導律師則認為是B公司適用..... : 請問板上各位先進,是否是在下觀念有誤,還請指教>< 經濟部 經商字第 47315 號 要  旨: 有關董事長為其他公司與公司有交涉者,依經濟部函示,應由監察人為公 司之代表,如監察人出具由該董事長代表讓與之同意書,與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不合者,則董事長不應以其同意書,視為已獲承諾而為雙方代表 全文內容:讓與人即股份有限公司 (甲) 之監察人代表公司出具由該董事長代表讓與 之同意書: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之「董事」,既不問其有無代表 公司之權限,自亦及於董事長。蓋董事長為其他公司 (他人) 與公司有交 涉,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旨在防患董事長礙於同事之情誼,致有犧 牲公司利益之虞。倘監察人出具由該董事長代表讓與之同意書,顯與公司 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有違,故該董事長不宜以該同意書,視為已獲承諾 而為雙方代表。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80年10月版) 第 108-2、223-1 頁 參考資料來自法源法律網 您指導律師的見解比較正確!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39.15.10.217 (03/09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