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維護合約的目的在?
時間Tue Mar 26 12:11:27 2013
個人的想法,參考就好
物之瑕疵擔保,重點還是在於物品本身要是有瑕疵存在,
如果沒有瑕疵,而是自然耗損、人為耗損,這些恐怕都不是在瑕疵擔保的範圍內
以一個軟硬體購買來說,工作內容包括硬體、軟體建置
硬體要如何認定有瑕疵?
即便非可歸責於買受方之毀損,
如果無法證明毀損源自於硬體本身存在瑕疵,
恐怕也不是瑕疵擔保的範圍內。
因此,在非瑕疵的故障、耗損、不知名原因的當機等情況發生時
通常都是要看「原契約有沒有附加保固條款」
而保固條款也通常只限於「非人為、自然耗損的情況下」
才有進行維修更換
如果是屬於「人為、自然耗損等情形」
應該都是屬於維護合約的範圍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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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99.234
→ watertip:我也認可這篇的想法 IT的維護最高理想就是不要出事 03/27 09:43
→ watertip:因此你付的錢就是要買他確保任何情況下都能運作的服務 03/27 09:44
→ watertip:為什麼這服務要收錢? 03/27 09:45
→ watertip:因為出事的時候你會把他幹到在地上爬...也算個慰撫金吧~ 03/27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