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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rius410440 (無限石花)》之銘言: : 我是藥學系的 : 最近念到藥師法 : 發現條文的句子常常用雙否定的方式敘述 : 例如: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 : 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 幾乎都是像這樣的寫法 : 怎就不能寫作: "要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 必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之類的呢? : 念書無聊,好奇一問。 這跟語氣無關 這基本上就是誡命(義務)規範與禁止規範的不同而已 前者乃指要取得某項許可前,必須完成的義務 而後者則為禁止在未完成某項義務前,不得進行某項行為 兩者規範著的重點不同 前者重在許可要件,後者重在禁止行為,通常接連著處罰的規定 詳細內容可參 顏厥安,規範、行動與法體系— — 規範理論研究(摘要)*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cad=rja&ved=0CDYQFjAB&url=http%3A%2F%2Fntur.lib.ntu.edu.tw%2Fbitstream%2F246246%2F12765%2F1%2F872414H0&ei=VPWBUZbQBZHpkAWpn4DABg&usg=AFQjCNEqRVhe102pdU-r4eFgWUEs0JRL8A&sig2=KDZUQfq7T1vBtEozNrZbcA&bvm=bv.45921128,d.dGI 以你所引的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第 13 條和第 16 條就是二種不同規範模式 第 13 條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 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第 16 條 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主持人應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對受試者同意書和提 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之核准。 前項核准,應以書面為之。 -- ※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05/02 13:19)
jack10630:感謝~ 05/02 13:21
SchmidtAsman:幫縮網址http://tinyurl.com/cnbzsw3 05/02 16:03
chihchien:推~ 05/02 17:12
tazze:這篇有抓到基本的精神 推 05/02 23:25
askey:顏老師讚 05/10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