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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有個想法, 現在的爭執其實是觀念的不同: 在現行考用分離的制度設計下, 讓你取得律師合格證書不代表你就已是律師, 還要經過公會這邊的實習歷練認定你合格了, 你才能取得法務部對你是律師之承認, 然後你還要去法院登錄才能執業。 這其實是個層層篩選的機制:國考→實習→登錄執業。 因此就算考上了, 找不到實習的地方或實習沒過, 都是這一篩選機制的關卡, ──換言之,實習的缺就在那邊, 能否爭取到也是各憑本事。 但對多數參與律師高考的考生們而言, 我考上了我就是要成為法務部認可的律師(不管後面是不是有登錄執業), 因此後階段的實習應與前階段的國考包裹處理, 亦即我考上了就要保證我有地方實習, 這是我考上的權利。 但真是這樣嗎? 至少我知道也有不少人僅以律師合格為目標, 光是有律師合格證明就足以讓他們出去闖盪(當然不是當執業律師那種闖蕩), 反過來說在實習與國考應作包裹處理的觀念下, 「沒去找實習」成為了他們的社會包袱, 就跟親友總會問你法律系畢業了之後為何不去考試的意思差不多, 但我法律系畢業就代表一定要考律師嗎? 我律師高考合格就代表一定要去實習嗎? 我不知道將國考與實習視作一個包裹是否比較好? 但至少從現實的社會機制是, 國家根本管不到也不應管到業界應開放多少實習名額, 這種希望能包裹式處理的輿論壓力迫使業界為了形象低頭, 也使考選部師出有名地介入公會對於律師的管理, 比如開放去政府機關實習等於變相剝奪了公會對於律師養成的傳統權力, ──這種專業社群(professional community)權力壟斷其實多少是必要的, 自中世紀有基爾特(Guild)就存在。 當然,公會或業界部分的指導律師這邊也很糟糕, 因為他們並沒有就如何篩選考核取得律師資格的實習生, 建立起一套公正客觀且具體的實習篩選制度, 甚至我懷疑還不少人只顧著為自己牟利, 或是對身為律師與維繫律師社群形象的社會責任感薄弱, 為了廉價的新肝臟,即使沒有培訓能力仍開放實習, 或是基於商業考量與人情壓力而濫收實習......等等。 因此備受質疑是當然的, 大家只相信國考的篩選功能而不相信實習也有應盡的篩選功能, 當然會認為我國考過了就該行禮如儀的讓我實習讓我成為正式律師, 輿論自然會偏向一種把實習架空的包裹式觀念。 因此我反而覺得公會與業界堅持較少的既有的實習名額, 就算是與輿論或考試院對幹, 也比倡導無薪實習讓人人有功練來得好。 因為不管你有無增加實習名額, 你就是沒有一套有效篩選與評估那些國考及格的準律師有資格成為真律師, 若人人行禮如儀地唸完經後就能出去唬弄更不具專業鑑別能力的社會大眾, 律師社群就不僅是原先的良莠不齊,還變成有許多的濫竽在充數...... 所以關鍵的思考點還是, 觀念上國考與實習是否要包裹式看待? 那麼不同觀念下該有怎麼樣相對應的配套措施? 至少我覺得現在真的是不上不下...... ※ 引述《hsiyen (我欠這個世界太多)》之銘言: : 昨天下午的砲火相當猛烈 : 猛到理事長狂跳針加迴避 : 希望下一梯的同學持續針對問題繼續開炮 : 爭點一:事前不公布考科 考試內容講義沒寫 : 這點律訓所說會檢討 : 爭點二:理事長鼓吹無薪實習 : 這點希望下一梯的人可以持續進攻 : 我不反對無薪實習 或是上繳肉乾 : 但是不應該由理事長去鼓吹這件事情 : 尤其是全聯會並沒有建立一個完整的媒合機制之前 鼓吹無薪根本就是剝削 : 所以我昨天是建議理事長可以建立一個完整的平台 : 需要實習律師的事務所可以到那邊徵才 : 提供工作內容 福利 保障 薪資 讓大家看看各家事務所的本領 : 而不是在資訊不透明不平等且在大家一定要實習的情形下去忍受 : 雖說律師、實習律師目前不適用勞基法 : 但至少請公會要求至少成員給予『合乎勞基法』的內容 : 如果認為律師這個行業應該有社會責任 就應該先要求自己 : 而不是先欺負自己人 : 其他請其他同學補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7.96 ※ 編輯: Augusta 來自: 61.230.77.96 (06/07 10:50)
ROCKMANX6:實習名額是用來做人情的,作為朋友拜託之用。 06/07 10:53
takewind:每個人都實習不代表之後每個人都執業,不一定要緊縮實習 06/07 11:07
takewind:但我還是覺得要增加實習地點 06/07 11:08
preattyall:主持律師、受雇律師、實習律師、考生,利益相衝突 06/07 11:25
preattyall:整合多方見解的難度不低 06/07 11:26
kenthing0315:如果當初有考慮到實習、市場需求飽和度這塊他就不會 06/07 12:19
kenthing0315:大開放了 06/07 12:20
kenthing0315:國考就是不考慮這些才會開放錄取率,造成你說的這些 06/07 12:21
kenthing0315:情況 06/07 12:21
Scholz:事務所實習前,應先經律師公會考核完畢,並適度延長公會訓 06/07 12:23
kenthing0315:所以這篇提出的點國考跟實習要牽一起上線,版標有答案 06/07 12:23
Scholz:練期間及考核方式之公開透明、嚴格化。 06/07 12:24
Augusta:跟K兄說的還是有差別,因為有包裹式的概念,才會覺得國考 06/07 12:30
Augusta:要考慮市場與容納實習的能量。若脫鉤,開放歸開放,不代表 06/07 12:31
Augusta:我實習也要開門。但的確,董部長表示開放政府機關實習一語 06/07 12:33
Augusta:等同自打嘴巴,自棄制度上本就考用分離的立意,政策不一貫 06/07 12:34
Augusta:是該比照板標辦理XDD 06/07 12:34
preattyall:補推 06/08 10:11
anattorney:公務員考試的確是考用分離,不過證照考試是否也該如此 06/08 16:52
anattorney:可能還是個仁智互見的問題,至少現制也不全然是如此 06/08 16:53
Augusta:公務員才不是考用分離好嗎...... 06/08 22:57
anattorney:公務員部分的確不是考用分離,這裡是我搞錯了 06/09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