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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承辦一件拆屋還地的案子 拆屋還地本身滿明確的沒有問題 但是在請求5年不當得利部分遇到一個問題 假設我方於102.8.1起訴 理論上不當得利是計算97.8.1-102.7.31的五年 但是如果占有人是100.1.1才繼承房屋 (被繼承人亦有占有事實,只是之前地主沒追究) 那還可以對占有人主張全部的五年嗎? 還是說只能請求100.1.1-102.7.31之不當得利? 目前的想法是先主張全部五年 一來是認為地主對被繼承人的請求權由占有人繼承 二來之後法院不許駁掉就好 小弟查詢過實務見解但是找不到(可能是太菜不會用) 來版上請教諸位先進的意見,如有相關實務見解也請告知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91.75
Homeyu:你的「理論」部份對嗎? 07/04 17:02
deann:你的請求基礎好像怪怪的 07/04 17:11
stormraider:不懂樓上兩位先進的意思是? 07/04 17:16
defent:可能想問你"五年"的依據? 07/04 17:23
stormraider: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民126 07/04 17:27
Homeyu:我要問的是,起訴時回溯5年,時點應該起訴當日。 07/04 17:55
Homeyu:另外原po說的被繼承人無權占有,可以從繼承法律關係來思考 07/04 17:56
Homeyu:如果繼承人沒實際占有,就不能請求不當得利嗎? 07/04 17:57
guanquan:第一點似可解釋為被繼承人的不當得利債務為繼承人所繼承 07/04 18:24
Lectured:原po好帥! 07/04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