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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ormraider (豬鐵)》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拆屋還地並請求不當得利範圍請教... : 時間: Thu Jul 4 16:38:24 2013 : 小弟最近承辦一件拆屋還地的案子 : 拆屋還地本身滿明確的沒有問題 : 但是在請求5年不當得利部分遇到一個問題 : 假設我方於102.8.1起訴 : 理論上不當得利是計算97.8.1-102.7.31的五年 : 但是如果占有人是100.1.1才繼承房屋 : (被繼承人亦有占有事實,只是之前地主沒追究) : 那還可以對占有人主張全部的五年嗎? : 還是說只能請求100.1.1-102.7.31之不當得利? : 目前的想法是先主張全部五年 : 一來是認為地主對被繼承人的請求權由占有人繼承 : 二來之後法院不許駁掉就好 : 小弟查詢過實務見解但是找不到(可能是太菜不會用) : 來版上請教諸位先進的意見,如有相關實務見解也請告知 : 感恩~ 1. 如果占有人是100.1.1才繼承房屋,這個事實,是否可確認? 或者未來可能得以列為不爭執事項? (爭執起來很無謂) 2. 偷雞點的做法,如你所說先主張全部五年 (當然,繼承前的部分不能這樣做。另參5.) 之後若占有人抗辯書占有事實發生點或法院有疑問,你再請求追加被告 (被繼承人之所有其他繼承人),就97.8.1至99.12.31間之不當得利,向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求償。 3. 老實一點,就先把上面先做完,訴之聲明乖乖分列,但坦白說,你在未起訴前 ,要確認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就夠你麻煩了,此外還有確認有無拋棄等等。 4. 反正拆屋還地多半可能要等測量完後變更訴之聲明,不妨就這樣起訴吧, 之後再慢慢追加被告,變更訴之聲明。 更重要的是,起訴之後,時效中斷,新的不當得利可以繼續累積喔!! 先起訴先贏,標的若很大,幾個月的金額可不小。 5.最後,我好奇的是,為何你沒主張共同侵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0.135.31 ※ 編輯: J98 來自: 219.80.135.31 (07/04 18:40)
reminiscence:看到這篇真是讓我醍醐灌頂,偉哉J大! 07/05 14:38
peacetwplurk:以和為貴,圓滿處理為先 07/21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