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awyer:這樣好像是違反律師法.... 07/23 10:20
推 SoloHomerun:確實有本篇說的這種情形,據知中、南部就有這樣的事務 07/23 10:21
→ SoloHomerun:所! 07/23 10:21
推 rareair:北部據聞就有好幾間是這樣 07/23 11:36
推 flora25:這是所謂的抽%數吧 不意外 07/23 12:02
→ alawyer:難道相關規定已經刪掉了? 07/23 12:15
推 letita:違反律師法哪一條呢? 07/23 13:54
→ letita:這種方法算是不正當招攬業務嗎? 07/23 13:55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若案件本身是法務帶進來的話是違反第2款
若案件本身是由法務促成委任可能違反第3款 , 上文也說是偏向業務性質了
復參照律師法第39條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不過實際執行上嘛...(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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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3
※ 編輯: nowash 來自: 140.112.4.183 (07/23 14:21)
推 letita:可是請的是法務助理,不是業務人員阿... 07/23 15:51
推 Innnn:如果買買契約裡面寫到價金為零,你還會認為是買賣契約嗎? 07/23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