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y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按民事訴訟法第536條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 ,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 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第一項) 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 銷假處分(第二項)。 我的問題在於,第二項債務人聲請法院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是: 1. 向原法院為之?(另外具狀向原法院聲請) 2. 只能針對原來假處分裁定,向高等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 以上, 我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 敬祝 晚安! miraculouss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84
J98:1. 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 09/14 01:28
J98:案 第 28 號 及其參考資料 09/14 01:28
miraculouss:thank you J98! 09/14 17:08
wengcheng:533準用530 09/15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