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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殘念 : 你的說法根本就是倒果為因 : 而且還用錯藥方 : 你提的這種現象就是經濟學上的lemon market理論 : 例如在二手車的市場,有買舊車和賣舊車的兩群人,只有車主對自己車子的性能最 : 了解,如果品質高於價格,他不會作賠錢的生意,車子還是留著自己用,如果市場 : 價格高於自己車子的品質,他才會把舊車子脫手。對買舊車子的人而言,他不清楚 : 每一輛舊車個別的品質,而只約略知道整群舊車的”平均品質”,他所願意付的價 : 格就是以市場裡車子的平均品質為準。當價格以”平均品質”為準時,所有平均品 : 質好的車子不會在市場裡出現,而當這些品質較好的車子被抽離市場之後,所剩下 : 來車子的平均品質會變得愈來愈差。即使買賣雙方都有意願從事交,可是因為資訊 : 結構上的缺撼,使賣車子的人不能把車子真正的品質這個訊息傳達給買者,結果, : ”市場”不存在,是一種市場失靈。 : 而換到律師市場 : 就是因為當事人不知道律師的專業 : 所以他只能以好律師和壞律師的平均品質作為他的估價方式 : 如此一來好律師當然無法在價格上跟壞律師競爭 : 但造成現象的原因是資訊不透明 : 不是律師錄取人數放寬的問題 : 想要以限制錄取人數來維持市場價格的健全 : 根本就是緣木求魚的想法 : 要解決這種現象 : 只能以資訊公開的公式來解決 : 來避免消費者因不清楚委任律師的品質而殺低價格的現象 : 闢如說律評網的的律師履歷表的方式 : 將此位律師過去的勝敗率來作為評估的一種方式 : 或者是用專業律師認證的方式來提升律師品質 : 譬如說美國和德國的專利律師制度 : 當然事務所名聲大小也是一種評估方式 : 大律師事務所不會做砸自己招牌的事 : 以低價競爭來獲取業務 : 這些才是真正解決律師市場資訊不透明的方案 : 絕對不是什麼限制律師錄取名額的這種鳥方案 這個我是不贊成您的說法, 第一,與說是要限制錄取率,倒不如說這些作法祇是 在保持或提高律師一般收入,而保持律師收入的目的 在於使律師業相較於其他行業能夠履行更多公益目的, 另外在使此一行業相較於其他行業能吸引更多有才能 、有潛力的年輕人加入此一行業,進而讓律師業品質 具有一定水準,否則律師都忙於維持生計,何什麼辦 法扮演好「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甚至進一步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以其他律師依法應履行之公益義務。 (詳見律師法第1條以下規定) 當然可以你可以爭辯上開目的,但是這就是立法的現狀。 第二,證照考試當然具有鑑別性為必要,而由國家辦理考試, 亦係由國家保障律師的基本素養,以確保公益之目 (參見釋字第655號) 因此錄取率當然與鑑別度有關,倘若錄取率已無法達到鑑別度 當然會損及此一目的,當然現行錄取率高低當與國家政策有關, 此一政策容有爭議之餘地,但絕非律師業與賣二手車不是同 一層次的問題,若你要提出賣車子的道理,請你舉證證明中古車 與律師業相似性,類推基礎何在,不要亂推論。 第三,經濟學假設性問題太多,如您所舉例子,何以中古車賣家對自己的 車子的性能最為了解,倘若車主也是買別人的車來轉售,或車主根 本來不懂自己的車子,而須要專業技師來鑑別,所以第一個推論已 屬臆測,第二個推論也是臆測,因為他可能不知道市場行情,所以 也可能賠錢賣,或他根本缺錢所以賠錢賣,又關於買中古車的人推 論也是錯的,包括我在內的人很少有充足的時間去調查平均市價, 因此通常在限時間及資訊下做出決定,甚至有時會誤信推銷員的話 術,假設國家可以幫我挑出車商確實能節省時間,並以法律方式保 障當然可以節目我的時間,但是在充足資訊下,也可能挑選不正確 的店家,如國家強制公開資訊內容是什麼,如何公布,是否會侵害 業者營業秘密,而資訊太多,我也不具專業素營去識別,最後還是會 買貴或不對的車子。況且,不管什麼市場,除非有很無限的資源, 否則最後贏家便是生存下去的業者,至於這些業者如何生 存花樣很多,如差異化、行銷能力強、資本雄厚等不一而同, 第四,律師專業養成,必須辦過一定數量的案件,假若錄取人數多到每一個 律師每年平均辦不到一個案件,這樣許多律師專業養成將會出現問題。 第五,最重要的是,您所謂揭露資訊對於消費者來說, (一)如果律師多到一個程度,行業地位低到一個程度, 資訊判讀也是有困難的,是否要請另一個律師來判斷資訊的可靠, (二)又如勝訴率,專門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的勝訴很高, 有些律師專辦困難案件 所以勝訴率還好,以勝訴率來說,應該請前者當律師才是。 (三)再如專業律師認證,如果是認證考試還是辦案績效,還是學歷, 如果是考試的老路,認證或學歷之類的, 祇是再度限縮參與市場的人數,跟限縮錄取率有什麼不同。 (四)事務所名聲(或以辦案績效),通常跟執行時間、行銷或宣傳有關, 老律師或公關做得好比較吃香,至於年輕律師或不擅行銷者自己就算有滿腹經綸 也是祇是餓肚子,沒有案件那來專業,反而不是增加更多行業進入的隱形門檻。 (五)大事務所何以不能大小通吃,而小事務所也不能把案件做好, 而低價獲取服務,如果為了吃掉整個市場,何以不可能? 或以降低成本方式,如砍受僱律師薪資方式擴大市場,何以又不可能? 大事務所不會做砸自己招牌的事,何以見得?君不見理律都會管理不善, 導致有劉偉杰事件! 說不底您論調祇是反對以公開考試(國家考試)來鑑別,希望以不透明 甚至以資本方式來阻礙其他競爭者而已,有什麼資格說別人倒果為因, 甚至用錯藥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59.155
kaky:暗器飛來飛去鑑別力比較高現在這樣比較難鑑別門派? 01/01 21:43
Scholz:鑑別制度可以討論,但重要是公開透明而且公平,不應隨著無 01/01 23:12
Scholz:法藉由個人努力方式獲得,比如說爸爸或媽媽是誰。 01/01 23:14
Scholz:正如錄取人數可以討論,但現行制度就是先擴大人數,卻沒有 01/01 23:15
Scholz:配套制度,一大堆說配套方式,董大部長在擴大前有想過嗎? 01/01 23:16
deann:擴大人數這件事情是在董部長就任前的既定政策好嗎= = 01/02 08:58
volkov:既定政策可以喊停 01/02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