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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道長覺得此情況很簡單,提個訴訟詐欺就好 還滿奇妙的,這洞有多大,來解釋一下 : 推 ChrisBear:支付命令上面都有寫可以在20天異議 自己不去怪誰 01/18 23:46 : → ChrisBear:況且本件也有救濟程序 01/18 23:47 : 推 Nipperdey:當事人自己可責性高!怪制度無意義~! 01/18 23:59 : 推 dianna72:這沒辦法解決嗎?若被扣押執行能再對債權人提不當得利? 01/19 01:25 : 推 dakkk:提再審 會停止強制執行吧 01/19 08:21 : → ROCKMANX6:強制執行法第18條 01/19 08:58 : → letita:訴訟詐欺應該就成立了阿,去報案不就好了,有那麼困難嗎? 01/19 12:02 ----------- 第一點: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 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強制執行法 第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 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 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 刑事訴訟法 第281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解釋: 1.本件支付命令確定後,詐騙集團立即開始聲請強制執行,已進入執行程序 "請問報案提訴訟詐欺,依法可以停止執行嗎?" 顯然不行啊! 2.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無法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2項,提異議之訴。 3.想依強執18條停止執行,須提出再審之訴。然而,按民訴496,需要 [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才得提出再審。 4.以目前去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偵查起訴(運氣好,弄個6~9月),然後呢? 債權人之後就不到庭放給他通緝,按刑訴281,就無法判決, 所以民事也無法提再審。 5.等到那天真的有提再審的機會,財產早就被弄光了,對方拿到錢就脫產 (反正支付命令上面的債權人都只是人頭而已),討得回來嗎? ㄎㄎ 6.提不當得利,在支付命令效力存在的前提下,恐有困難,因詐騙集團受領 該款項的原因不就是經法院認證的假債權嗎? (受既判力所及) 7.現在詐騙集團非常厲害啊,法院章,檢察官等等以假亂真 一方面拿假的東西先騙你, 二方面再拿真的東西讓你以為,是假的所以不理他。(利用人的心態,本件就是如此) 集團首腦全都在大陸,以軍隊化方式管理,統一住處,兩個月搬一次家, 兩週換一次手機,經過層層考核,才能升職等,包吃住,騙到人才有獎金, 台灣與大陸間之聯繫,都靠"腳"(類似門徒裡面那種運貨的)溝通, 首腦都用假名,車手(拿錢,行動),匯款(收錢與大陸聯絡),幾乎不認識。 (小弟有幸,當過詐騙集團成員的辯護人,也協助過被害人求償,對於其組織嘆為觀止) -- 綜上,道長,這問題簡單嗎? 至少,我不認為啦,當事人也很難自己走後續法律程序,律師費應該幾十萬跑不掉。 依目前情況,還有些手段去干預執行程序進行甚或許還有些其他做法 (不過這就是小弟的智慧財產和社會人脈了ㄎ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74.17
reminiscence:所長好帥喔>///<,何時要來美國開分所 01/19 17:38
dakkk:蠻好奇的 支付命令沒經過判決就有相當於判決效力 01/19 19:03
dakkk:這樣的效力會大過經審判的判決效力而不能提再審? 01/19 19:04
dakkk:怎會這麼強大? 01/19 19:05
KPline:同意 支付命令法制應該有再重新思考的必要 01/19 19:14
zhaomine801:推這篇。我比較好奇若支持改支付命令制度的人,會認為 01/19 19:17
zhaomine801:著眼點在哪?假若要求法院作實質審查,那還是不是需要 01/19 19:18
zhaomine801:有此制度?又統計上利用支付命令後強執而達到滿足債權 01/19 19:18
zhaomine801:的比例是多少?我覺得都可以詳加考慮看看~ 01/19 19:19
paultsai:有參考價值 +1 01/20 10:56
Anduril:帥! 01/21 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