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past:前半部很菁英式的想法,不是每個人都讀很多書接觸很多資訊 01/20 20:29
→ jasonyeh:很多人都是這樣,事情發生往往第一時間都是在檢討被害人 01/20 20:40
推 dakkk:人民不熟稔法律 至少也要一次救濟機會 01/20 20:43
→ ixixet:甚至法院大多有異議之範本,勾一下選項丟出去就結束 01/20 20:53
→ ixixet:漠視自己的權利,遠比詐騙可怕。請多利用訴訟輔導科... 01/20 20:53
→ repast:給i大參考 01/20 20:55
推 ixixet:那接下來,就是抱怨民法上消滅時效和訴訟法上不變期間? 01/20 20:57
→ ixixet:對制度不是不能懷疑,而是建立、執行一個制度已經很困難... 01/20 20:57
→ ixixet:破壞卻很快~然後~你又要建立、執行~那...到底要怎樣? 01/20 20:58
→ ixixet:實務上也不少人放著個票據或借據不管,租金、押金也不管... 01/20 20:58
→ ixixet:然後你要跟當事人回答:阿!就是制度不好~ 是嗎? :) 01/20 20:59
→ ixixet:或你可以幫他遲延上訴或抗告,然後跟他說:阿!制度錯了! 01/20 20:59
→ ixixet:太有趣了~不是嗎?當然~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是「執行力」 01/20 21:00
→ ixixet:被放大到「實質確定力」,這是解釋和司法實務要檢討的~ 01/20 21:00
→ ixixet:但十幾、二十多年的法治教育近乎於零,訴訟輔導、法扶不彰 01/20 21:01
→ ixixet:才是同道要加油的! 01/20 21:01
→ repast:支付命令的制度侵害人民的聽審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01/20 21:05
推 ixixet:那大概所有的強制執行都侵犯聽審權了,除非你沒聲請過。 :P 01/20 21:07
→ lukehong:違反聽審權?本裁表示GG 01/20 21:08
推 ixixet:樓上道長,你不要一下子就讓我沒得玩啦~ :( 01/20 21:14
推 zhaomine801:如果造網頁所指立委諸公修改方向是讓支付命令聲請人需 01/20 21:20
→ zhaomine801:舉證債權存在,那支付命令度應該可以廢了吧(?)。 01/20 21:21
→ zhaomine801:若限縮支付命令之標的金額的範圍不知道是不是個方法? 01/20 21:23
推 dakkk:我認為會改成與確定判決不同效的執行名義 01/20 21:25
推 ixixet:其實這要民訴和強執的實務家和學者坐下來談,一併談妥~ 01/20 21:28
→ ixixet:沒有辦法弄出更好制度前,宣導、預防、+救濟 01/20 21:29
推 dakkk:也就是支付命令裁定強制執行 01/20 21:29
→ ixixet:不然草草的全刪除,或添加一些要件或剝奪某些效力,不一定 01/20 21:30
→ ixixet:會更好~ 01/20 21:30
→ ixixet:當然~法院還是要負責任,不能證物影本到院就隨便發了~ 01/20 21:31
→ ixixet:有必要時,還是要像本裁,正本驗畢後歸還,比較好~ 01/20 21:32
推 J98:借款契約等等,不是要式契約,要提示證物,沒有書面呢? 01/20 21:33
推 ixixet:無理由、駁回。 至少當事人空口說白話,你會接這個案子? 01/20 21:38
推 Scholz:大推…這時候真正是要檢討法治的重要性,跟檢討被害人無關 01/21 09:24
→ Scholz:一個人當然有權可以無知,但是要承受無知下的狀態…制度有 01/21 09:25
→ Scholz:問題是一回事,二件事在本案都應該檢討。 01/21 09:26
推 TZENG1008:至少送達部分也要本人送達 手頭上有件支付命令寄存送達 01/21 09:48
→ TZENG1008:否則支付命令不就違反程序正義 我連事情都不知道就確判 01/21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