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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類似案例的弊病前,可能要先思考下面兩個問題。 1.民事訴訟是否需要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立法目的係在債權債務雙方無爭議的情形下,"使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儘早確定" 那目前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可以儘早確定,有何種方法?! 小額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透過案件類型跟訴訟標的金額來簡化整個權利義務關係 的程序。督促程序既然是建立在雙方無爭議情形下的確認權利義務,那其實如果廢除 督促程序要求債權人直接起訴,再透過調解程序或訴訟上和解的方式,達成調解成立或 訴訟上和解其實也等同督促程序的支付命令效力一樣,且更能確定債權債務人對其權利 義務關係是否有爭議。實務上支付命令之使用,根本就是銀行或金融機關對逃債的債務人 使用的節省訴訟花費跟時間的作為。所以如果廢除督促程序,第一個跳腳的絕對是銀行。 但事實上愚以為要儘早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已經有上開訴訟程序及方式可以辦理, 實不須以督促程序為之。 2.督促程序的效果是否需要修正?! 由於督促程序僅為形式審查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非作實質審查,法院發出支付命令後 ,債務人未向法院為異議之聲明,是否可視為債務人默示同意支付命令所載之權利義務 關係,有很大的疑義。如果今天制度是改成支付命令送達後債務人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向法院聲明承認支付命令之內容,那以此作為已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而使其成為執行 名義爭議必然較小,若債務人於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就視為債權人已起訴,由法院 接手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比較妥當,如果債務人一直避不見面拒不出庭,債權人 仍可透過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來保障權益。 故愚見認為,督促程序的效果有修正之必要,宜修正為"承認確定制"及"未異議起訴制" 對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權益較為公平且無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220.133
Happylawyer:債務人向法院聲明確認債務? 我覺得不可能 01/21 19:28
Happylawyer:一堆債務人都是擺爛狀態 01/21 19:28
Happylawyer:改成你說的這樣 麻煩的是債權人 01/21 19:29
Happylawyer:如果照你說的,債務人本來無異議,卻要去開庭 01/21 19:31
Happylawyer:債務人一定就簡單明瞭的債務 一直在法院鬧 01/21 19:31
nel624:這個制度如果廢掉 第一個跳腳的會是司法院和各級法院 01/21 19:33
kaky:把督促程序的金額限縮在一定範圍也是可以相對減少詐騙損失 01/21 19:53
kaky:至於金額大的讓你花點錢走比較完整的程序也不為過.. 01/21 19:54
kcchen:原PO的想法很有創意,只是怕司法院官員根本聽不進去。 01/22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