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y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ROCSimonLiu:啊,糟糕。他第二點可能會讓人誤會異議採發信主義而01/23 01:51
ROCSimonLiu:延誤期間 想請教一下 這是開玩笑還是認真的呢 @@? 畢竟我對法律不懂 分享的網友看起來也只是在學學生 不知律師板有經驗的前輩是否願意提供比較正確的處理方式 ? -- ▁__ ▆▄ _ / ▅▄▄▇/ ▎| / ∕▊ _ An apple a day ▂▁ ▄▅// / \\ / ﹨﹨ keeps the doctor away/=◣◥█▎ ψmaxin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20.253
J98:只是講送達期間(20天內異議),指加計在途期間20天內要到達法院 01/23 17:35
J98:以異議狀到法院的時間為準,而不是寄出的時間。 01/23 17:37
J98:第一句表達有誤,抱歉。是在途期間加上20天內要到達法院 01/23 17:38
ROCSimonLiu:支付命令應該沒有在途期間的問題吧? 01/23 17:48
ROCSimonLiu:回信了。 01/23 17:48
NoPTT:感謝兩位前輩的教學 <(_ _)> 01/23 18:16
nel624:仍然不懂把這篇轉來律師板的用意為何...... 01/23 18:18
defent:私以為20天是法定期間,要加計在途。不過由於支付命令只能 01/23 18:43
defent:專屬管轄結果,在途期間也不會太長。 01/23 18:44
J98:NO,有在途期間,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就知道了 01/23 18:59
J98:支付命令,同樣有送達的適用。另外,原縣市合併的五都 01/23 18:59
J98:天數甚至會較長一點。比如說舊高雄縣,就有四日 01/23 19:00
J98:甚至以台北地院為例,台北地院到烏來 就有兩天了 01/23 19:03
susustar:不懂轉來意義何在+1 01/23 19:06
ROCSimonLiu:感謝J大,又上了一課。 01/24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