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CSimonLiu:啊,糟糕。他第二點可能會讓人誤會異議採發信主義而01/23 01:51
→ ROCSimonLiu:延誤期間
想請教一下 這是開玩笑還是認真的呢 @@?
畢竟我對法律不懂
分享的網友看起來也只是在學學生
不知律師板有經驗的前輩是否願意提供比較正確的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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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pple a day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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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s the doctor away◤/▎◢=◣◥█▎ ▃◢◤ ∕ ▉▏▍ ▎ ◥◥ ψmax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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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20.253
推 J98:只是講送達期間(20天內異議),指加計在途期間20天內要到達法院 01/23 17:35
→ J98:以異議狀到法院的時間為準,而不是寄出的時間。 01/23 17:37
→ J98:第一句表達有誤,抱歉。是在途期間加上20天內要到達法院 01/23 17:38
推 ROCSimonLiu:支付命令應該沒有在途期間的問題吧? 01/23 17:48
→ ROCSimonLiu:回信了。 01/23 17:48
→ NoPTT:感謝兩位前輩的教學 <(_ _)> 01/23 18:16
→ nel624:仍然不懂把這篇轉來律師板的用意為何...... 01/23 18:18
→ defent:私以為20天是法定期間,要加計在途。不過由於支付命令只能 01/23 18:43
→ defent:專屬管轄結果,在途期間也不會太長。 01/23 18:44
推 J98:NO,有在途期間,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就知道了 01/23 18:59
→ J98:支付命令,同樣有送達的適用。另外,原縣市合併的五都 01/23 18:59
→ J98:天數甚至會較長一點。比如說舊高雄縣,就有四日 01/23 19:00
推 J98:甚至以台北地院為例,台北地院到烏來 就有兩天了 01/23 19:03
推 susustar:不懂轉來意義何在+1 01/23 19:06
→ ROCSimonLiu:感謝J大,又上了一課。 01/24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