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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rda (酒大)》之銘言: : 最近健保局大動作對律師開刀(其他專業人士有無我不清楚) : 不僅調整投保級距到最高 : 還追繳到去年加起來20個月 : 身邊律師朋友紛紛遭追繳8萬~14萬不等 : 以雇主身分加保的道長要小心了 請教各位先進,如果是"受雇律師"身分的"補充保費",該怎麼辦理???? 因為現在健保局要追繳小妹民國102年度的補充保費 健保局似乎想要把小妹每個月自案算成"獎金" 但是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所謂的獎金是指 "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 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則 一、本件由受雇律師自行引案,再與事物所拆帳後由事務所發給的"自案抽成" ,是否符合上開辦法所謂的獎金??? 二、如果符合獎金的定義,則每個月的獎金額度應如何加以計算,下列何者為是 (假設小妹某月底薪為5萬,自案抽成3萬,當月事務所共發給8萬): 1.當月的8萬-5萬=3萬,"3萬"就是獎金 2.當月的8萬-43900(勞保最高級距)=36,100元,"36,100"元就是獎金 感謝各位先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6.17
alawyer:抽成部分是如何課稅?事務所先抽10%嗎?還是? 02/05 13:49
ursula141885:由所屬投保單位給付,所得代號為50,超過4個月投保 02/05 13:56
ursula141885:投保金額的奬金,為補充保費扣繳對象 02/05 13:57
purpleye:自案部分是由事務所報稅 02/05 14:03
ursula141885:健保法31條,34條 02/05 14:12
APUDOOR:同樣困擾+1 02/05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