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noteb:所以? 我講樂生療養院 您po這意義是?? 我懶得回應了 02/11 22:31
就說您不了解來龍去脈嗎
樂生循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行政訴訟是循寶藏巖的模式
怎麼寶藏巖行政法院沒有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呢?
更別提樂生的問題是卡在新北市政府以技術性問題阻擾樂生療養院的歷史建築認定申請
導致無法對抗台北市捷運局的拆遷
這麼重要的關鍵資訊
你怎麼會不知道呢?
推 gadoma:怎麼那麼容易就聞到煙硝味...難道是這標題八字輕??? 02/11 22:34
推 dnoteb:樓上您錯了 經濟學大師風格一向如此.. 02/11 22:34
→ dnoteb:文化資產保存法...跟環境訴訟...恩? 02/11 22:35
推 dnoteb:當然拉 還好我文資法稍稍也有處理過一些案件..要討論也不是 02/11 22:37
→ dnoteb:不行...顆顆.... 02/11 22:37
推 LMessi:愈來愈熱鬧了... 02/11 22:38
推 dnoteb:環境訴訟,我針對的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的部分..文資法..在樂 02/11 22:40
→ dnoteb:生的環境訴訟部分,只是一個事實而已..何必提呢 02/11 22:41
嘖嘖~~~
閣下不知當初樂生申請歷史建築的認定就是要想以此為由卡住捷運局的環境影響評估嗎?
連這點都不知道
還要跟人家談什麼樂生保存運動呢?
→ dnoteb:不過經濟學大師的見解一向獨到,摸不著頭緒阿..佩服佩服 02/11 22:42
→ dnoteb:不再回應了 前後文供道長公評...顆顆 02/11 22:43
你不是說很懂文資法嗎?
那以下這幾條條文看過了嗎?
第三十條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
塞其觀覽之通道;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時,
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古蹟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
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古蹟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
程地區有無古蹟或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十
四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
會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
→ dnoteb:這件事在環境訴訟之前就已經處理掉了..所以對環境訴訟來說 02/11 22:45
→ dnoteb:只是一個事實 一個部分保留 +拆遷重組的結論..不提不代表 02/11 22:45
→ dnoteb:不知道 02/11 22:45
哪裡處理掉?
文建會當初根本沒有通過樂生的歷史建築認定
只以暫定古蹟虛晃一招
六個月後就失效
這你不知道嗎?
推 dnoteb:我前面文章有推文了 我是對造這邊..對我們來說是處理掉了 02/11 23:01
推 dnoteb:還有 您扯遠了..我們在說環境訴訟的 當事人是不是都是個人 02/11 23:04
→ dnoteb:提供很好的見解讓大家一起進步 學習 是好事..加油! 02/11 23:05
樂生的環評真的結案了嗎?
那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更審又是怎麼回事呢?
科科~~~
http://www.tahr.org.tw/node/1216
訴訟多年的樂生環評公民訴訟案,日前(4/9)獲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
發回更審,指出:樂生療養院經公告為「文化景觀」及「歷史建築」,新莊捷運機廠之
開發是否因計畫之變更,而對機廠基地及毗鄰地區邊坡(含上坡及下坡)之穩定、地基
沉陷產生影響,暨該影響範圍內居民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文化景觀及
歷史建築),有加重影響之虞;或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之影響,而應予以重新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並提出因應對策,即非無疑。上訴人(國際愛地芽組織台灣分會、中
華民國都市改革專業者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於原審主張新莊機廠變更設計後,造成
斷層帶及超高壓地下水之山坡地砍腳情形,足見計劃變更對環境保護及保護對象確有加
重影響,對環境品質之維護,亦有不利影響乙節,尚非無據 -
推 dnoteb:處理掉了 指古蹟部分 從前後文應該很清楚..上一篇寫了發回 02/11 23:35
→ dnoteb:公益團體 駁回個人..我想一般人應該不會誤會我說案件終結 02/11 23:35
處理掉什麼?
僅一部當事人不適格就等於全案不合法嗎?
更別提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更審是發假的嗎?
【裁判字號】 102,判,165
【裁判日期】 1020329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2年度判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代 表 人 黃瑞茂
上 訴 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代 表 人 林佳範
上 訴 人 丘延亮
李建誠
黃詠光
陳品安
管婺媛
李俊達
郭明耀
盧其宏
胡仰中
姚耀婷
湯祥明
李添培
李張雲明
陳再添
夏藍彩雲
許玉盞
上 訴 人 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
代 表 人 李張雲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蔡輝昇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0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灣人權
促進會、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備位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命參加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就捷運新莊
線工程涉及樂生療養院用地所進行工程變更之部分,應重新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且於該環評合法審查通過前,不得於樂生療養院
基地(如附圖B螢光標示部分)實施任何開發行為;其已施工者
,並應命其立即停工」及「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命參加
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就捷運新莊線工程涉及樂生療養院用地
之部分,應依法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且於該
環評合法審查通過前,不得於樂生療養院基地(如附圖A螢光標
示部分)實施任何開發行為;其已施工者,並應命其立即停工」
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其餘上訴駁回。
駁回部分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dnoteb:不過竟然讓大師您產生誤解 我內心深感歉咎!! 02/11 23:36
推 dnoteb:感謝您幫我上一篇補充了主文,我只有簡述結果而已..大師真 02/11 23:42
→ dnoteb:熱心,怕鄉民看不懂還在您的篇幅中,熱情幫我補上..揪剛心! 02/11 23:43
閣下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pro bono跟公益訴訟是二回事ㄟ
法扶是連個人為被害人的環境訴訟都不太肯援助的
RCA是唯一的例外
你在跟我扯法人訴訟?
你是不是搞錯對象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2/11 23:49)
推 dnoteb:我絕無誤會大師的熱情 跟最初討論起自於法扶不扶助的可能 02/11 23:47
→ dnoteb:原因,及野人獻曝的上一篇回文, 篇篇緊扣主題,大師的補充 02/11 23:48
→ dnoteb:更是畫龍點睛,讓通篇討論精彩連連!! 02/11 23:49
→ dnoteb:大師千萬不要自謙,我怎麼會搞錯大師的指教跟方向呢.. 02/11 23:50
→ dnoteb:對於個人不扶助 有一個原因是審查基準 有勝訴可能性的審核 02/11 23:51
→ dnoteb:這我也不否認 大師說的沒錯阿...我只是稍稍提一下 法人也是 02/11 23:51
→ dnoteb:環境訴訟的不扶助主力,然後跟林律師有點關係而已 02/11 23:52
→ dnoteb:大師如此深入探討,令小弟佩服阿 02/11 23:52
→ nel624:文不對題、毫無交集的討論 其實是無法討論出什麼的.... 02/11 23:54
推 dnoteb:沒關係 留給版上道長參考 也沒什麼不好阿. 02/11 23:56
推 sprewell0705:嗯嗯 只能說台大物理系的腦袋不是蓋的@@ 02/20 04:08
推 sprewell0705:雖是題外話 但台大物理系兩年內考上美國精算師的也有 02/20 04:11
推 sprewell0705:原PO立意良善 也挺客氣的 其實不用如此刻薄的阿... 02/20 04:15
→ sprewell0705:原PO不當律師也好 有點浪費人才了 02/20 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