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silin:桃院102年度親字第25號 03/07 06:40
實在太感謝這位道長了,就在我幾近放棄之際,給了我一展明燈啊,謝謝!
※ 編輯: keepwild 來自: 118.163.154.62 (03/0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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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3.154.62
事實:甲男為乙男、丙女之子,但因丙女之胞兄丁男及配偶戊女無子女,
故在甲男出生時直接在戶政報為丁、戊之親生子,而乙、丁、戊均已死亡,
丙女目前也年邁,希望甲男能認祖歸宗。
訴求:甲男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法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甲類事件中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管轄
之部分亦無問題。
請益:甲男戶籍上之父母即丁男、戊女均已死亡,但徵諸家事事件法第63條
及第65條文,均設有被告均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之規定,但確認親子關
係之訴訟似乎沒有規定,亦未準用,則本案是否可行,或是無救濟途徑?
小弟才疏學淺,煩請各位道長不吝告知小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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