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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好,我最近承辦到一件毒品案件, 有點問題想請教一下諸位先進: 這件案子是這樣的: 檢察官於前案起訴被告A與被告B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毒品給C, 犯罪事實大致為: B與A、C聯絡後,B先向A取得毒品, 之後B再將毒品交給C並取得C所給付之款項, 然後B再將款項交給A。 但前案經法院判決A與B間無販賣毒品予C之犯意聯絡, A僅是基於單純販賣給B的犯意,所以法院判決A賣毒品給C部分無罪, 而A賣給B的部分則請檢察署另行偵辦(判決已確定)。 目前我所承辦到的就是檢察署另行起訴A賣給B的部分。 我目前的疑問是,縱然法院認為A、B間無犯意聯絡, 但從前案的起訴事實來看,如果A賣給B的犯罪事實應該 與起訴書所載事實具有同一性,應當還是法院的審理範圍。 而法院既然就A賣給C的部分為無罪判決,則因為是事實同一, 則無罪判決的效力是否也會及於A賣給B的部分?如果及的話, 則後案應該是為免訴判決。 如果認為前案是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 則本件法院應該就是為不受理判決。 不知以以上情況來說,前案有關A賣給B部分究竟是屬於已經判決確定? 抑或是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 尚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08.227
chechein:為何事實同一? 03/10 13:22
chechein:犯意不同怎能光以交付毒品的事實來說事實同一? 03/10 13:23
chechein:我將毒品交給你是要賣給你 vs. 我將毒品交給你是要你拿給 03/10 13:24
chechein:我販賣的對象 這兩者明顯不同 03/10 13:24
ChrisBear:犯罪事實不是不同嗎?前案AC跟後案AB處理的相同? 03/10 13:37
gadoma:前案起訴a+b>c,後案起訴a>b,基礎事實不同阿,就是因為前 03/10 14:16
gadoma:案法院認為a>b跟a>c是數罪關係,a>b無法因為前案起訴a>c而 03/10 14:18
gadoma:發生起訴不可分的效力,所以才衍生後案起訴a>b的訴訟。 03/10 14:19
gadoma:>代表販賣,併予陳明 03/10 14:20
defent:身為一個律師,你應該從對委任人有利角度去解釋。 03/10 14:20
defent:前案無罪,主張同一案件;有罪,主張不同案件爭取審判機會 03/10 14:22
colinton:我目前是傾向主張不受理,因為主張免訴有點對不太起來。 03/10 15:16
colinton:不過其實不打這個,那大概也沒別的能打了。 03/10 15:16
colinton:畢竟當事人在地檢有認罪,而目前證據看起來也還算充足。 03/10 15:17
colinton:雖然說認不認罪在刑度上的變化都不至於有太大差異。 03/10 15:18
colinton:因為前案已經訂執行刑27.5年,剩下沒啥空間了。 03/10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