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好:
當事人是債權人公司,債務人是公司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股份,
嗣該股份因案經債權人公司聲拍無人應買,由法院作價交債權人公司承受,
債務人乃去狀執行處表示債權人公司承受公司股份與公司法167-1規定不符,
違反股份回籠禁止原則。
不才的疑惑是,在債權人公司依強執法規定由法院作價承受公司股份的情形,
真的會違反股份回籠禁止原則嗎?公司作價承受公司股份是否得屬於公司法
167-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之情形?
以上疑問,請諸位道長不吝賜教,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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