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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bberhero (感謝老天爺)》之銘言: : 目前事務所有接到一件指定收養的案子,然依據101年間 ``````````根據本所經驗 媒合機構係對未有固定對象之出養 已有特定對象者 應逕洽被收養人所在之縣市政府社會局專任社工 可以先打電話找社工約時間,以免白跑。 : 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之規定,應委 : 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並須作成評估報 : 告。因此,目前卡在無機構願意出具評估報告,收養程序 : 根本無法開啟,不知各位道長是如何處理相同的案子?謝謝 : 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57.6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yer/M.1405480147.A.D65.html
webberhero:謝謝大大,本來是請他們轉介,但社會局說無法轉介 07/17 10:07
webberhero:請問大大於指定收養的情形,後來法院有裁定准許嗎?? 07/17 10:08
webberhero:我現在正在研究發律師函給社會局的可行性~~ 07/17 10:12
ixixet:這就是看似美意的修法,但其實扼殺了指定收養的便利~ 07/17 13:12
paljiajim:法院裁駁的機率高,本所案件抗告中。 07/18 16:27
paljiajim:找社會局是媒合機構說的,社會局也表示確實由它們主管。 07/18 16:28
paljiajim:但法院不同意,認為修法後,該由媒合機構媒合。 07/18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