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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noteb: 你再懂又如何 你只是律師 是非對錯送鑑定 法官才有辦法判 04/26 16:43 → dnoteb: 你說的再懂再厲害 也比不上鑑定報告寫得結論... 04/26 16:43 → dnoteb: 理想與現實的差距是很大的...工程案件也是這樣 04/26 16:44 → dnoteb: 大的方向可以靠律師來讓法官理解 細節還是得送鑑定 04/26 16:44 → dnoteb: 你講得天花亂墜 法官聽不懂是正常 聽得懂也不知道怎麼寫判 04/26 16:45 → dnoteb: 決 最後還是送鑑定 參考鑑定意見來寫.. 04/26 16:45 → dnoteb: 總之 我期待大大如果有機會開庭時 可以試著表演看看特殊專 04/26 16:46 → dnoteb: 業 法官大概會聽三分鐘之後 打斷你「書狀寫過部用在講了。 04/26 16:46 → dnoteb: 請用書狀表示,我們會仔細看得,不用擔心..over 04/26 16:47 不好意思,這裡涉及個人專業,不得不出來糾正一下您說法上的錯誤 首先您似乎認為在這些專業案件中,鑑定人的意見主導一切 這其實是不正確的 首先,鑑定人是受法院囑託的,只能依據法院指示範圍作鑑定 超出此外意見是無效 因此怎麼確認鑑定範圍,就成為影響鑑定結果的重要因素 譬如說,一個工程追加的案件,當你採總價承攬或實作實算就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又譬如當事人所主張的追加範圍,到底是屬原工程範圍,還是追加部分 在統包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下又有不同的解釋 這些都必須在鑑定前就釐清的,不可能鑑定人來就此表示法律意見的 必須在爭點整理部分就解決的,這些難道不需要律師專業判斷嗎? 還是任由對造胡攪蠻纏,如炸彈般開花? 又即使進入鑑定程序,關於鑑定內容的釐清,難道不需要訴訟代理人的介入釐清? 譬如關於一個遲延因素的判定,承攬商主張是業主交付工地遲延,但實際上該交付 工地的時間並不在原工程施做的要徑上,整個工程的遲延是另有其他因素 你難道不需要提出來澄清,請鑑定人釐清嗎? 還是你認為鑑定人就那麼聰明,你不說他也可以發現這個問題? 事實上這些都是需要訴訟代理人的介入的 而訴訟代理人對於細節掌握得越清楚,越能指引法庭或鑑定人釐清真相 而不必陷入無謂的泥沼之中 所以你說這些專業知識在訴訟上不需要的,我認為這是完全不可思議的事情 至於法官的理解能力,我想你也不用太輕視他們 現有很有多專業法庭的法官,對於這些專業知識都有一定程度了了解 你只要提出一個keypoint,他很快就能捉到重點,並判斷爭點的方向 並非完全任由鑑定人主宰的 更別提如果訴訟代理人只是唬爛施展話術的情況 很容易就被法官抓包的
dnoteb: 您說的就是我所謂的大方向。想不到這算細節啊。。 04/26 17:33
所以你的大方向包含到個別工項的判斷  與施工網圖與及施工日誌上的要徑變更判斷?  或者是業主於施工日誌上的變更指示?   
dnoteb: 不好意思讓您誤會了。我以為那些很基本 04/26 17:36
dnoteb: 基本上。您內文提的都很基本。差不多就這樣囉 04/26 17:40
既然這麼基本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何謂要徑 以及施工網圖的種類 甚麼樣的工項才會被判定為要徑  浮時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啊  順便說明一下 何謂construction change啊  不要隨便唬爛別人喔   
dnoteb: 我說內文。不是你底下的推文回覆 04/26 17:47
dnoteb: 您風格我瞭解。恕我不配合您囉。感謝 04/26 17:49
我的內文跟推文回覆指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啊 難道你看不出來? 我們實際碰到的案例就是對造一直跟鑑定人主張業主遲延啊 但是他一直舉不出來該工項的前後連接因果關係 經過我們抗議之後 鑑定人才要求他們說明 難道這也包涵在你所謂的大方向範疇?
dnoteb: 呵呵。。所以是跟法官說還鑑定人說? 04/26 18:01
dnoteb: 總之。您辛苦了。我很清楚您風格。恕我不奉陪了 04/26 18:03
我上面寫那麼清楚鑑定人三個字您看不懂? 還是你以為送交鑑定之後 訴訟代理人就閒閒沒事幹 不須要對鑑定人的提問回答並提出主張嗎? 更別提 如果你曾經辦過工程會的調解案件 你就應該知道 根本沒有所謂大方向或細節區分的問題 調解委員直接就你細節的部分 工項怎麼算 每一毛錢要怎麼給 進度要怎麼估 你都必須一一回答 根本就沒有所謂鑑定人與調解委員的區別 因為他們本身就具有工程專業 既是鑑定人又是調解委員 如果照你那套做法 早就被電的亂七八糟 體無完膚了
dnoteb: 建議您批評還是自己的整篇前後文看一下 別氣了 我懂的 04/26 18:38
要看什麼? 我的邏輯很清楚啊 第一 鑑定前的爭點整理 第二 鑑定後的的意見回答 我看是您沒看清楚吧 ==================================== 首先,鑑定人是受法院囑託的,只能依據法院指示範圍作鑑定 超出此外意見是無效 因此怎麼確認鑑定範圍,就成為影響鑑定結果的重要因素 譬如說,一個工程追加的案件,當你採總價承攬或實作實算就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又譬如當事人所主張的追加範圍,到底是屬原工程範圍,還是追加部分 在統包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下又有不同的解釋 這些都必須在鑑定前就釐清的,不可能鑑定人來就此表示法律意見的 必須在爭點整理部分就解決的,這些難道不需要律師專業判斷嗎? 還是任由對造胡攪蠻纏,如炸彈般開花? 又即使進入鑑定程序,關於鑑定內容的釐清,難道不需要訴訟代理人的介入釐清?
dnoteb: 連調解委員都出來了...等等會不會有書記官之類的..別氣了 04/26 18:39
dnoteb: 都你贏 放假要好好休息 04/26 18:40
閣下是真不知還假不知啊 沒辦過政府採購法的爭議處理案件? 還誑稱工程專業?
dnoteb: 其實我只有講送鑑定 重點是在講法官..大哥 您別激動了 04/26 18:44
dnoteb: 我沒想到我打的文字會讓你誤會 真抱歉阿 您長篇大論辛苦了 04/26 18:45
dnoteb: 我稱啥都不重要 我不需要在這邊跟你證明甚麼阿 ... 謝謝 04/26 18:46
所以律師的專業只限於法庭? 不能承辦政府採購法的工程爭議案件? 工程爭議的解決方式只有訴訟?不包含調解,仲裁? 那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寫的其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是寫好玩的嗎? 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 ,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25.35), 04/26/2015 19:07:57
heisego: 我當過工程鑑定人的一方,法院委託我們鑑定的問題,有時 04/26 19:26
heisego: 候根本就已經涉及法律見解的適用,超出單純事實認定的範 04/26 19:26
heisego: 圍,如果律師沒有工程的專業知識,幾乎無法察覺這點。 04/26 19:27
heisego: 難度之高,就連有工程背景的律師都未必能意識到。 04/26 19:28
heisego: 法官未必會比工程專業律師更懂,這時候就是律師的價值。 04/26 19:31
heisego: 鑑定人往往欠缺法律專業,也常常越俎代庖幫法官做出適用 04/26 19:32
heisego: 法律。如果律師不懂工程,那就是法官、鑑定人、律師三方 04/26 19:33
heisego: 都糊里糊塗採用那份認事、用法不分的鑑定。 04/26 19:33
heisego: 至於你談到的ownership of float time,至今還沒有穩定見 04/26 19:35
heisego: 解吧。幾個月前有個台大土木博論就寫這個,不過要到後年 04/26 19:36
heisego: 他論文才會公開就是。 04/26 19:36
但這在實務上很常見啊 常常有業主因為動到float time就被索賠的問題啊
dnoteb: 所以您看不出來 我在回應上一篇嗎? 為何可以自己創造別人 04/26 19:47
dnoteb: 的意思 然後再拿來批評呢? 您這風格實在特別! 佩服 04/26 19:48
所以您看不出來 我在諷刺您說法的片面性嗎? 明明工程爭議的解決方式不只有訴訟 還包括仲裁與調解 後二種才是大宗 你偏偏不提 只提少部分進入法院的訴訟案件 不是以偏概全是甚麼呢? 如果是BOT案件 那還有ADR機制 如果客戶請求你承辦此類案件 結果你竟然回答 涉及非法律的部分請他找鑑定人來協助 你不覺得很可笑嗎? 如果承辦一個案件還需要這樣切割來切割去的 那客戶還要委託你幹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25.35), 04/26/2015 20:13:12
heisego: 那篇博論作者有徵詢過我意見,我自然明白這是實務常見爭 04/26 20:18
heisego: 議= =,但現在浮時爭議即使在國際工程界還是三說皆有所 04/26 20:18
heisego: 採,這篇博論試圖以經濟分析處理調和,有其可觀之處。 04/26 20:18
handsomewade: 推 04/26 21:12
dnoteb: 噗。。挺幽默的自我擴張解讀。就說你贏啊。聳肩 04/26 21:15
dnoteb: 要不停給別人戴帽子。解釋也多餘。我理解您風格的。。您爽 04/26 21:18
dnoteb: 就好 04/26 21:18
q135q135: 原po真的滿喜歡幫別人扣帽子耶 真是獨樹一格的作風 04/27 02:16
扣帽子? 這真是做賊喊抓賊了 一點也不害臊啊 dnoteb: 連調解委員都出來了...等等會不會有書記官之類的..? dnoteb: 都你贏 放假要好好休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8.41), 04/27/2015 09:06:00
deann: 原PO在說什麼其實很清楚不知道怎有人會誤會XD 有做工程案件 04/27 09:44
deann: 的看了t大寫的都知道是在幹麻,律師如果不懂工程的一些知識 04/27 09:45
deann: 接工程案件真的會很痛苦XD 不過一般小所的律師很少會碰大案 04/27 09:46
deann: 工程會調解除了幾家大所的律師外,一般所律師也很少碰的XD 04/27 09:47
deann: 其實鑑定人會作出什麼答案,真的律師的功力很重要,把問題 04/27 09:48
deann: 轉成對己方有利的題目,鑑定人做出來答案自然會對己方有利 04/27 09:48
deann: ,不過這就是要看律師本身對工程了解多少,案件經驗有多少 04/27 09:49
q135q135: 有處理過政府採購的調解或獎參、促參的仲裁 其實並不代 04/27 09:54
q135q135: 表什麼 另外 若原po不懂"做賊喊抓賊"的意思 建議原po 04/27 09:55
q135q135: 還是少用 所謂言多必失(以閣下的聰穎 應懂小弟之意) 04/27 09:56
alttwin: 對於專業法庭的法官專業能力小弟可以提供103年發生的親身 04/27 10:31
alttwin: 經驗供大家參考,工程專股法官除了第一庭先跟兩造明講工 04/27 10:32
alttwin: 程他不懂一切看鑑定報告外,接下來程序中對各種名詞完全 04/27 10:33
alttwin: 聽不懂需要一個一個解釋,連「太魯」(台語)磁磚都聽不懂 04/27 10:35
alttwin: 當事人開完庭馬上問一句法官都這樣的嗎? 04/27 10:36
ptt0219: 所以律師要充當翻譯米糕。 04/27 11:49
q135q135: 對於所謂專業法庭法官的專業能力 其實真的不必有過多的 04/27 23:37
q135q135: 期待 04/27 23:37
heisego: 工程領域博大精深,每個人都應該謙遜。 04/28 00:29
q135q135: 或許工程界的霸主不懂何謂"謙遜"吧 否則就不會說出要領 04/28 00:55
q135q135: 領工程法律界二十年之類的話 04/28 00:56
話說我最近去高院開庭 法官居然認得我 還說看過我的文章 連國會助理都打電話來說 詢問我能否參加促參法修法的公聽會 樓上的您有意見嗎?
q135q135: 國會助理打電話來邀請哦 這樣又代表什麼呢??小弟也當過 04/28 08:41
q135q135: 國會助理 所以對於邀請他人參加公聽會一事稍有了解 不 04/28 08:43
q135q135: 過小弟講的是一種為人處事的道理 這和閣下受邀參加公聽 04/28 08:45
q135q135: 會有何關係 難不成小弟處理過政府採購、獎參、促參的案 04/28 08:46
q135q135: 子 也要到處拿出來說嘴?? 04/28 08:46
不知樓上的為人處世道理包不包括謹言慎行啊 處理過政府採購、獎參、促參本來就沒什麼了不起啊 但是有趣的是 沒處理過政府採購、獎參、促參 又敢大放厥詞說工程專業在此爭議處理機制中不重要 一切都由鑑定人決定 連別人所提的爭議處理機制都不知道 還可拿來說嘴 這是甚麼心態 我就不了了 樓上的可以說明一下嗎?
q135q135: 小弟說話一向很謹言慎行啊 但閣下是否如此 小弟就比較 04/28 09:05
q135q135: 存疑了 至於閣下要我說明別人的心態為何 容小弟這樣回 04/28 09:06
q135q135: 閣下:這干小弟屁事?閣下你有事嗎? 04/28 09:07
q135q135: 不過 閣下有把錯別字更正過來 小弟對此給予肯定 04/28 09:09
說的好啊! 那我謙不謙遜干您屁事? 您不針對議題討論 到作起人身攻擊來了 討論我謙不謙遜 連扣帽子這種沒憑沒據的都可出來了(事實上就是某人自己誤會了還要誣賴別人) 這可是您一貫的辯論伎倆嗎?
q135q135: 說閣下或許不懂謙遜叫做"人身攻擊"哦 嗯..閣下的法律見 04/28 09:18
q135q135: 解 小弟予以尊重 至於閣下有沒有扣帽子 大家自有公評 04/28 09:19
q135q135: 小弟也無意與閣下爭辯此點 閣下討論事情的風格 小弟也 04/28 09:21
q135q135: 略知一二 所以..閣下贏了 小弟認輸 這樣可以嗎?? 04/28 09:24
我謙不謙遜根本議題有啥關係? 這不是對人不對事 人身攻擊是什麼? 閣下都是習慣這樣狡辯的嗎? 便更別提扣帽子這種事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我在講甚麼事 但就是有人自己誤解了還可以牽拖半天 連書記官這種字眼都可出來了 還說別人扣帽子 這真是有趣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8.41), 04/28/2015 09:26:36
q135q135: 閣下說其他道長自怨自艾、不懂中文 就叫針對議題評論?? 04/28 09:39
q135q135: 小弟稱閣下可能不懂謙遜 就叫"人身攻擊"??閣下的見解實 04/28 09:40
q135q135: 在滿有趣的 到現在小弟仍是不懂為何閣下要把"做賊喊抓 04/28 09:41
q135q135: 賊"扣在小弟身上 對了 提醒閣下一件事 是"JONES DAY" 04/28 09:46
q135q135: 而非Jone Days 把別人事務所的名字打正確 應該是很基 04/28 09:48
q135q135: 本的禮貌吧 再怎麼說 該所在國內外也算得是知名的所 04/28 09:49
treasurehill: 請樓上的先解釋我那裡扣人帽子了,我再來回答您何 04/28 10:30
treasurehill: 謂作賊的喊抓賊 04/28 10:30
treasurehill: 另外,本篇的議題不是在討論我個人吧,你拿我個人態 04/28 10:33
treasurehill: 度來作文章,不是人身攻擊是什麼,這不是辯論的基 04/28 10:33
treasurehill: 本常識嗎? 04/28 10:33
q135q135: 算了 閣下贏了 您開心就好 無意義的爭辯就此打住吧 04/28 11:59
dnoteb: 喔 原來已經可以腦補到我沒處理過採購 獎參 促參了 佩服 04/28 17:07
dnoteb: 這篇原po一開始是在說我講的有錯誤 所以發了一篇 接著開始 04/28 17:08
dnoteb: 心電感應我如何如何主張 然後原po再依照心電感應來批評 04/28 17:09
dnoteb: 我回應上一篇的東西是在針對甚麼? 我想我國文不會太差 看 04/28 17:09
dnoteb: 不懂應該很難 其他的就不多說了..反正有心電感應嘛.. 04/28 17:11
dnoteb: 以下開放繼續心電感應+批評.... 04/28 17:11
所以D大以下的二句話是甚麼意思?真的很難讓人難以理解ㄟ dnoteb: 連調解委員都出來了...等等會不會有書記官之類的..? dnoteb: 都你贏 放假要好好休息 明明都跟你說是工程會調解的案例 你還扯書記官是啥意思? 更別提說您指責我給您戴帽子 那可真是有趣了!
heisego: 謙遜一點吧,甚麼工程霸主的稱號,就算是黃立、王明德、 04/28 18:30
heisego: 顏玉明這些大咖也不敢如此妄自尊大。被找去促參修法公聽 04/28 18:31
heisego: 會也沒什麼啊,難道我被國會助理找去研究高鐵財改這件事 04/28 18:32
heisego: 也要拿來說嘴嗎? 在還沒被合意選任仲裁人之前,根本沒任 04/28 18:34
heisego: 何資格講什麼霸主這種東西。 04/28 18:34
treasurehill: 樓上的,工程霸主不是我說的,而王明德老師剛好是 04/28 18:36
treasurehill: 我的指導教授,如此而已。 04/28 18:36
heisego: 如果是如此就好。但也沒必要嗆別人"你有什麼意見"這種字 04/28 18:41
heisego: 眼,你的講話風格從以前到現在還真是沒變。 04/28 18:42
heisego: 直接否認你從來沒有自封霸主這件事,不就好了? 04/28 18:43
heisego: 更正 直接否認你有自封過霸主這件事 不就好了? 04/28 18:44
heisego: 說自己事跡再反問別人有什麼意見 彷彿自己不容被質疑似的 04/28 18:4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8.41), 04/28/2015 19:04:37
q135q135: 原po或許沒有自稱是工程霸主 只是自稱要在工程法實務界 04/29 00:08
q135q135: 呼風喚雨而已 然後誇口要在一年內征服整個工程法實務界 04/29 00:13
q135q135: 其所提出之論點 十年內無人可以推翻 這樣算不算謙遜、 04/29 00:26
q135q135: 口氣大不大 相信各位道長自有公評 04/29 00:26
preattyall: 喔 04/29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