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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釋難破執.破實我
論文一: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講解:這是假藉問難的因緣,以引起頌端的話。唯識的主旨,在於說明心識
之外,沒有實我,也沒有實法,這稱做「唯識無境」。但是外人不以為然,
他們以為這世界上明明有圓顱方趾的「我相」,和芸芸眾生;也明明有山河
大地,房舍器物的「法相」,何以說「唯識無境」,沒有我、法呢?於是世
親菩薩,假借外人質疑之詞,說明萬法唯識的道理。外人質問曰:「如果照
你們唯識家所說,萬法唯識,識外無境,為什麼世人皆說有我有法呢?縱然
世人迷昧,說的不對,可是你們聖教中不是也說預流、一來等的我,和四諦
、五蘊等的法嗎?」
外人這一問,問的非常尖銳。如果說有我相法相,唯識義就不能成立;如果
說萬法唯識,就不該說我相法相。準此以論,唯識家的言論犯了兩種相違的
過失:一者,世人皆說有我有法,你們唯識家說無我無法,就犯了「世間相
違過」;二者,你們唯識家說萬法唯識,而聖教中又說我相法相,就犯了「
聖教相違過」。
唯識家怎麼回答呢,我們看下面的頌文。
論文二:
頌曰: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
,及了別境識。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講解:針對外人的質問,唯識家作下面的回答:不錯,世間凡夫以及聖教,
確都說過有我有法。但他們所說的我、法都不過是假名施設安立的名相,並
沒有實在的體性。於此,我們把「我」和「法」做一解釋。什麼叫做我呢?
我,梵名Atman,音譯阿特曼,原意為「呼吸」,引伸為生命,自己、自我、
自性等。這是印度婆羅門教、自四吠陀時代即使用的名詞。我有四義,一者
恆常存在(常);二者獨一個體——不是集合體(一);三者中心之所有主
(主);四者支配一切(宰),所以稱我者,有常、一、主宰之義。梵書時
代,婆羅門教以「梵」為宇宙最高原理,以我為為個人生命原理,故有「梵
我一如」之說,此即佛教經典中所破的「神我」。本來,「我」只是五蘊因
緣和合的集合體,不是常、一、主宰的實體,故稱假我。
至於「法」呢?法者「軌持」之義,軌者「軌生物解」,持者「任持自性」
。本論中有謂:「法謂軌持,軌者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
」簡單的說,我人的見、聞、覺、知作用,對於任何一事一物,都會於那事
物上起一種見解,即是軌生物解;世間任何事物,皆有它特別的體性,我們
對於它所起的見解,無論是對是錯,而它本身的體性,任運攝持,而不失不
變,即是任持自性。簡單的說,「法」所表示的事物有其一定的規範,法也
就是宇宙萬有。以上是對第一句頌文的詮釋。
論文三: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
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講解:這是對第二句頌文的詮釋。以上二種我、法,有千差萬別種種不同的
名相轉起。我的種種名相,大別有二:一者為有情、命者等。我具色、心二
法,起心動念,受愛著貪染,這叫做有情;色、心相續,生死無間,這叫做
命者。等者,是說此外還有其它很多關於「我」的名相,如:士夫、作者、
知者……不勝枚舉,這是世間所說的種種我相。二者聖教說的種種我相,如
預流、一來等,預流,是斷三界見惑預入聖人之流的初果聖者。一來,是尚
須來欲界受一次生,方斷三界思惑的二果聖者。等者,是說此外還有三果、
四果、緣覺等。
法的種種名相,也大別有二:一者世間的種種法相,如婆羅門教六派哲學中
,勝論派的實、德、業等。萬有的本體稱之為實。顯體之相稱之為德,體所
起的作用稱之謂業。這是勝論六句義的前三句(註:勝論六句義,是勝論學
者觀察世界各種「存在」,納之入六個範疇中。這六個範疇即是實、德、業
、同、異、和合);此外還有數論派的二十五諦,以下用一等字包括。這是
世間所說的種種法相。二者聖教所說的種種法相,如蘊、處、界等,蘊者是
色、受、想、行識的五蘊,處者是六根和六塵的十二處。界者是十二處再加
六識成為十八界。這不過是聖教所說的世間法;此外還有出世間法如四聖諦
、十二因緣、六度等,這在本節論文的等字中也包括了。
何以世間、聖教會有我、法的種種相轉呢?都為隨著各自的因緣差別,所以
安立的名相也就有種種差別了。不過世間的差別是隨著遍計的因緣;聖教所
說是隨著方便的因緣。因為因緣不同,所安立的我、法自然有異,這就叫做
「轉」。所以論文中說:「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論文四: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
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
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講解:這是外人對第三句解釋的質問和唯識家的回答。外人問曰:如果照你
們唯識家所說:一切我、法,或是用妄情執著而假說,或是由方便施設而假
說。那麼,假必依真方得成立,既無二真作為憑藉:二假依據什麼而成立呢
?
唯識家答曰:這些世間和聖教所說的我相和法相,雖然不是依真而假說,但
都是依於內識的轉變而施設,而假立的名言相。什麼叫做識呢?識者了別,
了是了解,別是分別。如朦朧中睜眼見牆上掛鐘,這叫做「了」;細看幾點
幾分,這就是「別」。不過,說到識並不是單指八識心王,還包括著五十一
個相應心所。因為心王是心所之王:心所是心王之所:王為主,所為從。既
稱為王,必有臣屬輔佐,這臣屬就是心所。
論文中稱:「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如何轉變呢?就是在識的自
體上,轉起似有實無的相、見二分。這相、見二分,好像蝸牛頭上的兩支觸
角,此觸角依於蝸牛的頭而生起。識體上轉起見、相二分,此二分是依識體
而生起,離開識體即無相、見二分。依此二分施設我、法。依能見的一分作
用,施設我相;依所見的一分境界,施設法相。這我、法二相,離開了見、
相二分就無所依附了。
論文五:或復內識轉似外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
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
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講解:另有論師解釋轉似二字,顯示我、法非實之理。一者我、法諸相,本
來不是外境,而是內識的見、相二分,轉變為似是而非的外境。二者由於過
去世對我、法分別的熏習之力,潛藏在八識田中成為今世生起現行的種子,
所以才由內識的自證分,變起見、相二分的似我、法相。三者內識所變現的
似我、法相,雖然不是外境,然而分別起來,就好像顯現在心外的境界一樣
;一切眾生,從無始時來,就因此執著為實我實法了。四者,就好像患眼病
的人、和在睡夢中的人似的,本來沒有外境,由於眼花繚亂,睡夢顛倒之故
,才由內心現出似是實有的種種境相,就執此為實有的外境。
論文六: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故說之為假。
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講解:愚夫二字,指的是凡夫、外道、二乘等,他們不了解我、法非實,而
計執於實我實法,這些實我實法,其實都是無所有的,只是隨著他們的虛妄
情執,施設為有主宰的我,有作用的法而已。因為這些全是計較執著,所以
說它是假。而聖教所說,由內識所變現的似我似法,雖有依它緣起的似我法
體,卻沒有實我法性。然此似我似法,因為是內識所變現,所以也得說它是
假。
論文七:外境隨情而施設,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
便遮增、減二執。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
義有。
講解:外境是隨著世間妄情而施設,並非實有,豈如識之有體。依它起的內
識,則必定依於種子因緣而生,體是實有,並非和遍計所執的外境一樣。由
於此內識非無:外境非有之故,便遮除了心外有境的增添執著:以及心境俱
無的減損執著。因為外境是依托內識而安立的假我假法之相,只有世間俗流
才執以為有。而內識是假我法相的外境所依托,所以不但世俗認為是有,就
是超過世俗的勝義,也認為是有。但也不可誤會假境所依的識,就是勝義諦
。當知「亦勝義有」的亦勝義,僅少勝於俗諦之俗,並非真勝義諦。真勝義
中離言絕思,空尚不可說,何況說有。
論文八: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如何
實我不可得耶?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
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
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講解:一般外道小乘,對唯識無境之理不能了解,問曰:我、法是實,有目
共睹,為什麼說唯有內識、而由內識變現為好似的外境?論主答曰:因為真
實的我和法,推究起來是不可得的。外道小乘(註:小乘包括犢子部、正量
部、和經量部等)再問:為什麼說實我實法不可得呢?論主回答說:這要從
外道和小乘兩方面說起:外道所執之我,類別不過三種,第一種是數論外道
等所執的大我,他們認為「我」的體性恆常不斷,我相的範圍量同虛空,我
用的功能是可造善、惡諸業,受苦、樂果報。第二種耆那教的不定之我,他
們認為「我」雖是永恆,而我的身量卻大小不一定,隨著身量大小而舒展或
捲縮。第三種是獸主外道等所執的小我,他們認為「我」是永恆的,而我的
身量像一個極微那樣小,因此「我」能夠潛伏在眾生身中,作種種造作。
論文九: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
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
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
,便成大過。
講解:第一種主張不合道理,苦樂是無常的,你們既然執著「我」是恆常周
遍,就不應當再說隨身能受苦樂。再者,你們所執的「我」,既然量同虛空
,那就應該壅塞不通,而沒有轉動的餘地,何以能隨身造作諸業呢?試問,
你們所執的我,一切眾生是共同一個呢,還是各各別異?若說是共同一個,
那麼一人作業時豈不是一切人都要同作?一人受果報時豈不是一切人都要同
受?如果有一人修道得到解脫,豈不是一切人都同時解脫了嗎?這種過失可
夠大了。
論文十: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
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
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
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講解:如果你們所說的我,和一切有情眾生各各別異,則一個有情眾生的我
體周遍,各有情眾生的我體也當周遍。既然各有情眾生的我體互相周遍,就
會各各互相涉入,這樣就應該甲的體中有乙,乙的體中有丙,乃至一切眾生
的體都混雜不清,成為同一個我體。當一個人作業,一個人受報時,就成為
一切人所作,一切人所受。因為你們執著一個人的我,和一切人的我同在一
處,並無區別。如果說我體雖遍,但所作所受各自承擔,就是各作各受,這
樣就沒有彼此混雜的過失。這理由也說不通,因為業、果、身與各有情眾生
的「我」相合為一體,不分彼此,說屬於這個而不屬於那個,在道理上講不
通。一個眾生得解脫,一切眾生都得解脫,是因為所修、所證和上述一切相
雜的「我」合為一體的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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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聞而得覺,未聞慎勿毀,無量餘未聞,謗者成癡業。
如文取義時,師心退真慧,謗說及輕法,緣此大過生。
惡意自性惡,不善不應起,況移於善處,應捨大過故。
【大乘莊嚴經論 成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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