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釋難破執.破實法
論文一: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講解:前面所破的是外道小乘的我執,現在開始破外道小乘的法執。為破此執
,論主先自問自答的說:為什麼心識之外,實有諸法不可得呢?因為外道和其
餘的小乘們,他們所執心識之外的實法,肯定是沒有的。
論文二:外道所執,云何非有?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
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講解:外道小乘所執的心外實法為什麼沒有呢?先以數論外道來說吧!數論外
道認為,「我」就是思慮。由受用薩埵、剌闍、答摩三種屬性構成五大等二十
三種法,而這五大等二十三法,是由薩埵、剌闍、答摩三法合成,是實非假,
因為它們是現量所得(註:數論外道,印度的六派哲學之一,梵名僧佉,此翻
數論——以數為度量諸法的根本,從數所起之論,名為數論。此學派立二十五
諦,以明宇宙萬有開展的根本原理,復執此二十五諦中的「大」等二十三法,
以冥諦為生因。以薩埵——貪,刺闍——瞋,答摩——癡等三事和合而成為自
體。這三事合成的二十三法,為有思想的我知者——神我所受用,這些法並非
虛假,而是現量所證得的實在情形。所謂二十五諦的名稱、作用,是:冥諦、
為萬有的生因;三事為薩埵、剌闍、答摩;二十三法,為大、能生萬有的作用
;我執、為大所生且能生諸法,五唯、為色聲香味觸,五大、為地水火風空,
五知根、為眼耳鼻舌身,五作業根、為口手足二便處,心根、指肉團心。)
論文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
何可說現量得耶?
講解:數論外道的所執不合道理,為什麼呢?因為數論自許的大等二十三法,
是由薩埵、剌闍、答摩三事合成的,就好像聚眾卒以成軍,集眾木以成林一樣
,這是假法,並非真實,假法如何可說是現量所得呢?
論文四: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
如大等亦三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講解:再者,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就應當像自性一樣,不是由薩埵、剌闍
、答摩三法合成,因為薩埵等三種屬性,就是五大等二十三法,就應當如五大
等,也由薩埵等三種屬性合成。自性就應當如五大等一樣是有變易的,是無常
的。
論文五: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
餘亦應爾,體無別故。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為
一相,然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
,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講解:再者,薩埵、剌闍、答摩三事,在合成二十三法上既然有多種功能,那
麼三事的體性也應當是多種的,因為功能和本體是一致的。薩埵等三既然普遍
的造成二十三法,那麼這二十三法有一法起變化,其餘的一切法也應當起變化
,因為法的體性是沒有差別的。如果你們說薩埵等三事的體相各有區別,那怎
能三事和合成一相呢?也不應當說三事在未合以前體相各別,既合以後就變為
一相了,因為合時的體相與未和合時的體相前後是無差別的。
如果認為薩埵等三事體雖是異,其相則同,便違背其體、相一致的主張。假使
三事合成一相,本體應當如相狀一般冥然合而為一,相狀也應當像本體一樣明
顯的分為三種。這樣,三事的體,既然不成為三,合成的相,也不成其為一。
所以不應該說三事合成一相。
論文六: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
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
應隨失。
講解: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謂別、是三;合成大等二十三法謂總、是一。然
而,若總別合而為一了,則總也不成其總,別也不成其別了。總別既都不成,
那麼一也不應該是一,三也不應該是三了。
論文七: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復如何知三
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待三和合?體亦
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講解:不可以說薩埵等三事各有二相,一總相二別相。因為大等總相,就是薩
埵等三事的別相,所以大等總法應當也是三相,怎能說但見一總相呢?如果說
,薩埵等三事各有三相——即薩埵一法兼具剌闍、答摩,乃至答摩一法亦兼具
薩埵、剌闍,在這樣和合雜揉所成的大等諸法裏,三相難知,所以但見一相。
這也不對,薩埵等三事既各有三相,所成大等還應是三相,怎能呈現一相呢?
如果但見一相,又怎麼知道薩埵等三事是各各別異呢?如果薩埵等三各具三相
,那大等諸法就應當一事便成,何以有所缺少,必待薩埵等三事和合而後才能
成為一相呢?還有,相有三種,本體也應當是各有三種,因為體就是相。
論文八: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
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
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故彼所執實法不成
,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講解:再者,大等二十三法,本都是薩埵等三事和合而成,這樣展轉相望,彼
此間應當是沒有差別。這樣,三事的因,二十三法的果,五唯、五大、十一根
的差別,全都不能成立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一個眼根就應當能緣色、聲、香
、味、觸、法一切境,或者一種境六根都可以去緣,這樣一來,就不必有什麼
根緣什麼境的界限了。同時,世間現見的有情眾生、無情器界、清淨與污穢等
物、現量與比量等法,都應當沒有差別,這真是極大的過失。所以,以萬法唯
識的觀點來看,數論派所執著的法不能成立,不過是人們的虛妄計度而認為是
實有罷了。
論文九: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講解:本文前破數論學派,由此以下破勝論學派。勝論學派,也是印度六派哲
學之一派,梵名「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勝於一切,故名「
勝論」。
所謂勝論六句,即實、德、業、大有性、同異性、和合性六種。實,是宇宙萬
有的本體。德,是體上莊嚴的德相。業,是體相上的業用。大有性,是實、德
、業三,皆屬有性之所有。同異性,是每一法上都有同有異。和合性,能令千
差萬別的異相和合在一處。以上六句,除末一句的和性處外,其餘五句,都是
直覺現量所得的實有性。所以說:「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論文十: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
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
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
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講解:勝論派所執著的六句義中,有常、無常、生果、不生果、有質礙、無質
礙的種種分別。在未講論文以前,先把該派所執的理論略說如下。一、實句中
分為九種,為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此中地、水、火、風四
種能造極微常能生果,所造的極微無常亦能生果;空、時、方、我、意五種常
而不能生果。二、德句中分為二十四種,為覺、樂、苦、欲、瞋、勤勇、法、
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等十四種,無常不能生果。色、味、觸、
數、量、別性、合、重性、液性、潤等十種,或常能生果,或無常不能生果。
三、業句中分為五種:取、捨、屈、伸、行等,都是無常而能生果的。其餘大
有性、同異性、和合性等三句,都是常而不能生果的。諸句義中,除實句中的
地、水、火、風、意五種是有質礙外,其餘都是無質礙的。
唯識家針對勝論外道以上的種種執著,予以破斥的說:你們這些執著,都沒有
道理。何以故呢?且就六句義中的常住來說吧,倘若這個常住是能生果的話,
就應該是無常而不是常。因為凡是有作用的都是無常,生果是有作用,也像它
所生的果一樣是無常。倘若這個常住不能生果的話,就應該不是離開心識之外
,實有一個常法的自體,因為唯識無境,識外之境好像兔角一樣,只是意識想
像而已。
再就其六句義中的無常來說,倘若無常是有質礙的話,便有其方所與位分,那
就可以分析,像眾卒編成的軍隊,和多木聚成的樹林一樣,並非實有軍隊和樹
林的自體。倘若無常是無質礙的話,那又好像心王心所一樣,應當不是離開心
識之外,另有一個實在的自體。
論文十一: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
如堅、濕、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
,如地、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準此應責。故知無
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講解:勝論師所執實句義中的地、水、火、風,是有質礙的,德句義中觸所攝
的堅、濕、煖、動是沒有質礙的。但地、水、火、風之性就是堅、濕、煖、動
,又都同是身根所觸的境。可謂矛盾已極。所以唯識家才反覆立量,予以破斥
。
第一量是:宗——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及實句攝。因——身根所觸故。喻
——如堅、濕、煖、動。此比量意謂:勝論所執的地、水、火、風,應該沒有
質礙,也不是實句義所攝,因為勝論自許地等是身根所觸的境,既是身根所觸
的境,應當同德句中觸所攝的堅、濕、煖、動一樣是沒有質礙,也不是實句所
攝。這是以其德破其實。
第二量是:宗——堅、濕、煖、動應有質礙非德句攝。因——身根所觸故。喻
——如地、水、火、風。此比量意謂:反過來說,就是勝論所執堅、濕、煖、
動,也應該不是沒有質礙,更不是德句義攝,因為彼宗自許堅等是身根所觸之
境。既是身根所觸之境,就應當同實句中身根所觸的地、水、火、風一樣不是
沒有質礙,也不是德句所攝。這是以其實破其德。
不但用前面的二種比量可破其執,就是以地、水、火三對青、黃、赤色,俱以
眼根所見為因,也可以照前量的格式,反覆立量而予以破之。基於以上理由,
故知沒有實在的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等各別不同的有性,為身
根所觸。也沒有實在的地、水、火,與青、黃、赤色,為眼根所見。
論文十二: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粗地等。應是無常。諸
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講解:勝論師執著六句義中的地、水、火、風的極微、和意根五種,是有質礙
的常法。唯識家破他說:這五種法,應該是無常而不是常。因為勝論自許這五
種法,都和無常的粗地一樣的有質礙,當然也應同粗地一樣無常。勝論宗執著
於德句義中的色、味、香、聲等,及業、有二句義,都是色根所取的無質礙法
。唯識家破他說:這些無質礙法,應當是有質礙的。因為彼宗自許這些法,都
和有質礙的地、水、火、風一樣是色根所取之故。既同地等一樣的是色根所取
,當然也同地等一樣是有質礙的。
論文十三: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
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講解:勝論師所執的六句義中,不屬於實句的德等五句,應該不能離開心識別
有其五句的自體。因為該宗自許德等五句,不是實句所攝。既非實句所攝,那
就好像石女生兒一樣。石女豈能生兒?不過是心識的虛妄想像而已(這是破諸
句非實)。不屬於有句的實等五句,也應當不能離開心識別有其五句的自體,
因為該宗自許實等五句,不是有句所攝。既非有句所攝,那就好像空華一樣,
空中豈能有華?不過是心識所幻現的妄影而已(此破諸句非有)。
論文十四: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
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
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
唯妄計度。
講解:勝論所執的大有性,應當離開實、德、業等就沒有另外一個大有性。何
以故呢?因為他們自許大有性是非無,那就應當如實、德、業一樣,不能離開
另外有性。假如離開了實、德、業,那就應當沒有大有性了,因為他們自許大
有性是離開了實、德、業。既然離開了實、德、業,那便如同兔角一樣,畢竟
一無所有,那還成其為什麼有性呢?如果說有性不是沒有,那一定不能離開實
、德、業,而另外有一個大有性。設若離開了有法另外有一個有的性,那就應
當離開了無法另外也有一個無性。這話你當然不以為然,然而,「彼既不然,
此云何爾」?怎麼可以說離此有法之外,別有一個有性呢?因此勝論所執著的
有性,不過是虛妄計度罷了。並不是真的有個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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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供養者,仰念一切佛法僧寶,體常遍滿,無所不在。
願令此香華,等同法性,普熏一切諸佛剎土,施作佛事。
又念十方一切供具,無時不有。
【占察善業惡報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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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34.151.22
※ 編輯: lilneige 來自: 58.34.151.22 (11/22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