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十五: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
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
、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準此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
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
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講解:實、德、業,是同異性。如水和水是同性,水和火是異性。實、德、業
性,是總同異性,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以下破同異性的文字,不大好懂,
我們先理出其中要點:即是實、德、業、地、水、火、風。實、德、業是總說
,地、水、火、風是別說。
勝論師所說的實上同異性,是離實體法上有的。這種道理決定不對,因為不可
說這個同異性,不是實法上的同異性,和實體是異,德、業法也是如此。其次
,如果同異性離開實法上而有的話,那麼這個實也就不是實體上所攝,何以故
呢。因為你們說不同實體上的同異性啊?實句解釋過了,德字、業字也是如此
。
以上的總同異說過了,其次說別同異性。你們又說地上同異性,是離開地上法
有,這個道理也決不對。你們不可以說這個同異性,不是地法上的同異性,和
地是異,同離地法的水、火、風一樣,如果同異性離開地法上有的話,那麼你
這個地也就不是地法上所攝。何以故呢?因為你們說不同地法上的同異性啊!
地句是如此,水、火、風也是一樣,這就是地、水、火、風別同異。
如果實上的同異性,沒有另外一個同異性,那麼實上當然也就沒有另外一個同
異性。假如離開實體法別有一個實等的同異性,那就應當離非實等的法體,別
有一個非實等的同異性了。這話你一定不認為是對的,那麼「彼既不爾,此云
何然」?為什麼說離開實等,別有一個同異性呢?所以你們所執著的同異性,
不過是假緣施設而已,並不是真的有個同異性。
論文十六: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定
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講解:勝論師六句義,實、德、業、大有性、同異性,已講解如上,現在是破
第六句義。勝論師執實等的五句義外,別有一個實在的第六句義,能使實等五
句相屬而不相離,名「和合性」。又執實等五句是現量所得,和合則否。於此
唯識家破他說:和合句義決定不是實有,何以故呢?因為你們自已說,和合句
是假法,不是大有性及實、德、業所攝。既是假法,那和龜毛兔角一樣,畢竟
沒有所謂的和合性。前面的實、德、業等五句,你們自許是現量所得,現在以
理推究,尚且沒有實體,何況你們自許不是現量所得的和合義,而是實有的嗎
?如果你們執著和合也是現量境界的話,由前面種種道理說起來,這也不是實
有。
論文十七: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
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故勝論者實等
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講解:勝論所說的「實」等句義,是離識而有實體的,又是能緣的心所知的現
量境。所以唯識家破他說,你們所執的實等句義,不是離開心識別有一個實體
的現量,而為能緣的心識之所緣得;因為彼宗自許是心識所緣知的境界之故。
既為心識所緣知,那就如龜毛一樣的離識無體。
又,緣實句的智,並不是離開唯識實句的自體現量智所攝,乃是同假法和合而
生之智,如同緣德、智等一樣。緣實句的智是假智,緣其餘五句的智,一樣也
是假智。由上面種種原故,所以勝論師所執的實等六句義,也都是隨著自己的
情執,虛妄施設。
論文十八: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偏、常,能生諸法。
講解:印度有九十六種外道,歸納為十三家,除了數論、勝論兩家外,大自在
天也是其中一種,此在佛經中說是欲界第六天。大自在天王有三目、八臂,騎
白牛,執白拂,是統理世界的主人。祀大自在天的外道,執此天體是真實、遍
滿、常住,能生一切法。
論文十九: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
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
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講解:唯識家對執於大自在天的外道,斥之為非理。如果你們執著的大自在天
,能生起一切法,那決不是常住。凡不是常住的,決定不能遍滿一切。凡不能
遍滿一切的,也決定不是真實。自在天體既是常遍,而且具備一切功用和能力
,就應當於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如果要等待眾生的欲望,或者要其
他助緣才能生起,那豈不是以多法為因,違背了你們自許以自在天為唯一生因
的主張了嗎?或者眾生的欲求和助緣也應當頓起,用不著相待,因為你們說是
常有之故。
論文二十: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
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講解:外道除了數論、勝論、大自在天外,還有:大梵、時、方、本際、自然
、虛空、我等七種。這七種外道,都執著是永恆的,實有的,並具備各種功能
,能生宇宙間一切法,所以也同破大自在天的前例一樣,予以破斥。
論文二十一: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
緣顯發,方有詮表。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
所餘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講解:外道除以上十種外,還有其餘兩種偏執的聲論外道,一者是聲生論,他
主張聲是常住,能夠詮顯一切法,這音聲可以做為一切法決定量。二者是聲顯
論,主張一切聲性都是常住,但須要等待助緣而顯才能發聲,才能夠詮顯表示
出來。
以上聲生論或聲常論,所執都不合理。你們自許其聲能表詮諸法,既有詮表,
當然不是常住。因為不是一切時都有詮表,這豈不是和其餘的一切外聲一樣要
等待助緣,而後才能發聲嗎?內聲尚且如此,其餘的外聲不必說也是無常.因
為像瓶子和衣服一樣,要待眾緣齊備才能生起的。
論文二十二: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
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
體應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粗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
,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粗色,則此果色應非
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講解:還有一種外道,他們執著有地、水、火、風四大的極微,是實是常,能
和合聚積生起粗色的果。所生的粗色,不超越一個極微的因量。這粗果雖是無
常,而其本因的體卻是實有。
你們所執極微是實是常,能生粗色,此不合理。所以者何?你們所執極微,有
沒有方向和分位呢?若有方分,則極微之體當像蟲蟻爬行一樣不是實常。若無
方分,就應當像心王、心所一樣,不能和合聚積生起粗的果色。既能生果,則
能生的極微,就應該和所生的粗色一樣,怎麼可以說極微是常住呢?
你們自己說,極微和合所生的粗果,是不能超越每一極微的因量。如不越因量
,那就應當同極微一樣的渺小,就不叫做粗色了。如果是這樣,這粗果應當不
是眼根所見得到的。既非眼根所見,豈不和你們自許眼根能見粗色的執著相違
背了嗎?
論文二十三: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
應如極微無粗德合,或應極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處無別故。若謂果色遍在自
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
此果還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
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講解:如果你們說這粗果色本來非粗,是因為許多極微和合之故,所以由本來
不是粗色,而變成似是粗色,能為眼根所見所取。此理不然,因為你們所執的
粗果色,既同一個本因極微一樣渺小,就應當像極微一樣沒有粗德和合。再不
然,就應當極微也和粗果色一樣是粗德和合,好像粗果色一樣,因為極微和粗
果色之體相涉入,並沒有兩個處所的分別之故。
假如你們說,果的粗色普遍的存在於自己的本因極微上,因為本因極微不止一
個,而是許多個體的聚積之故,所以名之為粗。那麼這個果色的體應當也不是
一個,就如所在的本因極微一樣,各住各的位子。如果這樣,這果色還不能成
其為粗,因為粗色既然同極微一樣,那當然就不是眼根之所能見了。
執極微實常的外道,又復轉救曰:本因極微雖眾多和合也不成粗,而果色則否
,合使成粗,即是實有。唯識家再破曰:設若和合多分的果成為粗色的話,那
麼,和合多分的本因極微,也應當不成為細,足可構成眼根所見的粗境,那還
要粗果色做什麼?既然果是多分和合所成的粗色,就應當不是實有。如此,你
們前曾執著果色不越因量,現在又執粗果是多分合成,這豈不是前後矛盾嗎?
論文二十四: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
沙受水,藥入鎔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又粗色果體
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
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講解:再說,粗色的果,和細色的本因極微,既然都是有質礙的東西,就應當
像兩粒極微一樣,不在同一處所,怎麼說是多分合成呢?若再詭辯的說:果和
因的體雖是二,但能互相受人,果色能容受本因極微,本因極微也能容受果色
,好像沙能納受水,藥汁可以用以鎔入銅一樣。試問誰會承認這沙銅的體能受
水、藥的謬論呢?當知水藥只能入二粒沙銅極微的空隙裏,不能入一粒沙銅極
微之體。所以當沙受水時,二沙應即分離,銅受藥時,應即變質。離則非一,
變則非常。果色和極微互相受入,也是非一非常。
假如說,粗色果其體整個是一,那麼隨便得到那一分時,應該得到了一切分。
因為你們執著彼此是一體之故,得此也應如得彼。你們讚不贊成這種說法呢?
如果不讚成,那就違背了粗果色體是一的道理。如果贊成,便與世間彼此非一
的事實相違。所以你們所說的實法,無論是許與不許,都不能夠成立,不過是
隨著虛妄情執的計度而已。
論文二十五: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一執有法與有等性
,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
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
應無青、黃等異。
講解:古代印度的外道有九十六種之多,不僅上文所破的十三種,即數論派,
便有十八部之多。然而外道的種類雖多,究其所執的實有實法,歸納起來不過
四種。第一種是數論外道。數論外道執二十五諦中的大等二十三諦,是所生的
「有法」,第一個冥諦是能生之性,這能生和所生之體,決定是一。論主認為
此說沒有道理,因為不可說一切法都是「有」性,如果一切法都是有性,那一
切法豈不都同有性一樣,沒有差別的法體了嗎?這不但違背其自教三德(薩埵
、剌闍、答摩),及「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的宗旨,而且也違背了世間共
許諸法差別的事實。再者,如果色等即是色等之性,那就沒有青、黃、赤、白
等的分別了。
論文二十六: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
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講解:前面說的所生之法和能生之性是一,論主已予破斥。又有勝論師執六句
義中的有句是能生的「有等性」,其餘實等五句是所生的「有法」,有法與有
等性的體決定不同。論主仍斥為非理,因為不可執著一切法沒有能生的性,若
執一切法沒有能生的性,當然也就沒有依之所生之法,這豈不是像已竟消滅了
的東西,連體性都沒有了嗎?這不但違背你們自教實、德、業等非無自體的宗
旨,而且也違背了世間現見的所有一切。又如果色等沒有色等的有性,那就應
當像聲、香、味一樣,不是眼根所能緣之境。
論文二十七: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
同一體,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講解:論文中的「如無慚等」,無慚指的是無慚外道,就是耆那教,為公元前
六至五世紀間,尼乾陀若提子所創立。因該教信徒修裸體苦行,不知羞慚,故
佛教毀之為無慚。無慚外道所執的,是一切法體的共相為「有等性」,一一法
體的別相為「有法」。共相是一:別相是異,像無慚外道。此等執著也沒有道
理,你若執一,即同前數論等執一的過失一樣;若執異,即同前勝論等執異的
過失一樣,一不是異,異也不是一:這二相既然相違,體也應當有別。否則,
你這一異同體的二相,就互相抵消都不能成立了。所以不可執著一切法都是同
一個體,或者說一也是假、說異也是假,你們一定執為實法,這道理定然不成
。
論文二十八: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
,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
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
之。
講解:論文中的「如邪命等」,邪命指的是邪命外道,創始人相傳是六師外道
之一的末伽梨俱舍梨子,他否認因果報應,自稱正命(正當的生活),佛教斥
之為邪命外道。邪命外道所執的,法和性既不是一,也不是異。
論主斥此也無道理,因為非一就是異,非異就是一,非一非異的執著,同前面
所破三家一異的過失是一樣的。試問這非一非異的話,是遮遣之詞呢?還是表
顯之詞呢?設若是表顯,就不應當雙非,設若是遮遣,應當沒有所執。若既遮
又表,就應當是二相互違,非表非遮,就成為無意義的戲論了。
同時,世間人所知道的,不是一,就是異。現在你說既不是一,又不是異,這
就犯了世間相違過。一異俱非,也與自宗相違背。所以他們所說的話,由於上
述原因,你們主張非一非異的話,完全是矯詐詭辯,苟且避過之詞,凡是有智
慧的人,不要謬許他們說的是離言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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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殊師利!般若波羅蜜,不以心意識修行。」
【文殊師利問經 般若波羅蜜品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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