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rcia:恩 謝啦....收到 推 140.112.204.59 09/21
本款規定:
「〈二〉法律學系大學本科第三學年或第四學年學生,
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品行優良,熱心服務,
經社主任或指導委員推薦,由法律學院院長核定者。」
自條文文意觀之,
所謂平均成績似指:
「第三學年之學生前兩學年之平均成績,及
第四學年之學生前三學年之平均成績」。
將再向服務社指導老師確認後,另行公告。
有意入社者仍請先踴躍報名登記,
倘老師解釋標準更為嚴格,
再進行撤銷退社之手續。
又,申請入社時無須查驗成績單,
請確認成績符合標準,始辦理入社手續,並記得攜帶大頭照一張。
很抱歉造成大家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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