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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規定: 「〈二〉法律學系大學本科第三學年或第四學年學生, 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品行優良,熱心服務, 經社主任或指導委員推薦,由法律學院院長核定者。」 自條文文意觀之, 所謂平均成績似指: 「第三學年之學生前兩學年之平均成績,及 第四學年之學生前三學年之平均成績」。 將再向服務社指導老師確認後,另行公告。 有意入社者仍請先踴躍報名登記, 倘老師解釋標準更為嚴格, 再進行撤銷退社之手續。 又,申請入社時無須查驗成績單, 請確認成績符合標準,始辦理入社手續,並記得攜帶大頭照一張。 很抱歉造成大家的不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72.59
mercia:恩 謝啦....收到 推 140.112.204.59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