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點名)
修課社員應於服務當日十三時前出席,考核並應於其時開始點名。
當週輪值組之組員,除掛號組員外,仍應準時出席並接受點名。
第二條 (遲到)
未於考核點名時出席者,為遲到。未至社辦補辦點名者,視為缺席。
遲到三次,視為一次缺席。
第三條 (缺席)
無正當理由於服務開始後一小時仍未至社辦補辦點名者,以缺席論。但事後能
證明確曾出席者,記為遲到。
前項但書之出席證明,由該組組長或帶組研究生簽名證明之。
社員於同一學期缺席三次者,以退社論。
第四條 (早退)
修課社員於研討會時未簽退者,以早退論。但有正當事由,經社主任同意者,
不在此限。
修課社員於當日服務完畢前先行離開者,為早退。早退者應補做乙次。
第五條 (請假種類)
修課社員因故不能出席,未於服務當日十二時三十分前至社版公佈欄填寫假單者
,以缺席論。但請病假者,不在此限。
請假種類如下:
一、事假。
二、病假。
三、換組服務。
四、公假。
五、喪假
小組長請假時,應請同組組員代行職務,並事先知會考核。但請病假者,不在此
限。
第六條 (事假)
因私人事由請假,為事假。
於研討會日請事假,未釋明正當理由者,不予准假。釋明原因,經考核審查認
為不正當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第七條 (病假)
修課社員請病假者,應於服務日起一週內,檢附醫院繳費收據及診斷書予請假
當週輪值考核。
未檢附或未補正證明者,以事假論。
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於期限內完成請病假手續者,應向輪值考核釋明原因。
第八條 (換組服務)
換組服務指修課社員於服務日不克出席,而與非當週服務之社員交換出席。
換組服務社員,應於服務前至社辦公布欄填寫換組日期、組別與替換組員。未
經替換組員同意或未辦登記而私自換組者,以缺席論。
替換出席之社員應主動向考核表明與何人換組服務。
第九條 (公假)
公假,指因有下列事由而請假者:
一、參加研究所考試、國家考試等重大考試。
二、於週六之選修課程。但以台大開設者為限。
三、其他經指導老師、總幹事、考核,認為正當之事由。
請公假應附相關證明,未附證明者,以事假論。
第十條 (喪假)
喪假以直系血親或旁系三等親為限,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一條 (補假)
請假者因臨時且重大之情況,未能依規定事先請假者,應於服務日起一週內向考
核釋明原因,並由考核認定應否准其補假。
第十二條 (組長之協同義務)
當日實際出席情況有異常者,組長宜於服務日起一週內報知考核。
第十三條 (效果)
請事假社員,酌扣其修課期末成績。但經補做者,不在此限。
補做次數逾全部服務次數二分之一者,得酌情扣減其修課期末成績。
第十四條 (補做)
補做者應於點名時主動向考核報備。
請事假之社員於非服務日補做,得抵銷一次事假。
缺席者不得補做。
第十五條 (公告)
每週之考核紀錄,公告於社辦公佈欄及非同步課程網等多數社員得閱覽處所。
第十六條 (異議)
不服考核結果者,應在公告日起一週內向當週輪值考核提出異議。考核經複查認
為有理由者,消除紀錄或補充註記。
擅自塗改考核表者,由考核陳報社主任或副社主任,依校規處理。
第十七條 (補充規定)
本規則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台大法律服務社服務細則。服務細則未規定者,報請
社主任為適當之處置。
第十八條 (生效)
本規則經報請社主任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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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附係本學期(100-1)施行的考核規則,請修課同學務必依照本規則辦理一切請假
事宜及注意事項。各位同學的出缺席狀況與學期成績有關,請同學們密切注意自己的出缺
席紀錄,若有異議請於規定期間內向考核提出,以保障同學們的利益。
基於已賦予同學們事前保障(點名/請假)與事後保障(異議),且已於社員大會中詳解
考核規則,P1 LegalService版與CEIBA也已公佈這學期施行的考核規則,兼顧同學們的實
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一切有關事務即該依照本規則辦理,嚴格執行考核工作。
謝謝各位配合,也希望大家可以在這一學期的法服實習獲得不同於教科書上的知識。
祝
學安
考核
※ 編輯: tanwaysiong 來自: 140.112.247.65 (10/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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