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egalServ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服務社考核規則 第一條 修課社員應於服務當日十三時前出席, 考核並應於其時開始點名。 第五條 修課社員因故不能出席, 未於服務當日十二時三十分前至社版公佈欄填寫假單者, 以缺席論。 但請病假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因私人事由請假,為事假。 於研討會日請事假,未釋明正當理由者,不予准假。 第七條 修課社員請病假者, 應於服務日起一週內, 檢附醫院繳費收據及診斷書予請假當週輪值考核。 未檢附或未補正證明者,以事假論。 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於期限內完成請病假手續者,應向輪值考核釋明原因。 第八條 換組服務指修課社員於服務日前不克出席, 而與非當週服務之社員交換出席。 換組組員社員, 應於服務前至社辦公布欄填寫換組日期、組別與替換組員。 未經替換組員同意或未辦登記而私自換組者,以缺席論。 第九條 公假,指因有下列事由而請假者: 一、參加研究所考試、國家考試等重大考試。 二、於週六之選修課程。但以台大開設者為限。 三、其他經指導老師、總幹事、考核,設為正當之事由。 請公假應附相關證明,未附證明者,以事假論。 第十四條 補做者應於點名時主動向考核報備。 請事假之社員於非服務日補做,得抵銷一次事假。 缺席者不得補做。 考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54 ※ 編輯: milkyamy 來自: 140.112.158.154 (03/31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