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服務社考核規則
第一條
修課社員應於服務當日十三時前出席,
考核並應於其時開始點名。
第五條
修課社員因故不能出席,
未於服務當日十二時三十分前至社版公佈欄填寫假單者,
以缺席論。
但請病假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因私人事由請假,為事假。
於研討會日請事假,未釋明正當理由者,不予准假。
第七條
修課社員請病假者,
應於服務日起一週內,
檢附醫院繳費收據及診斷書予請假當週輪值考核。
未檢附或未補正證明者,以事假論。
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於期限內完成請病假手續者,應向輪值考核釋明原因。
第八條
換組服務指修課社員於服務日前不克出席,
而與非當週服務之社員交換出席。
換組組員社員,
應於服務前至社辦公布欄填寫換組日期、組別與替換組員。
未經替換組員同意或未辦登記而私自換組者,以缺席論。
第九條
公假,指因有下列事由而請假者:
一、參加研究所考試、國家考試等重大考試。
二、於週六之選修課程。但以台大開設者為限。
三、其他經指導老師、總幹事、考核,設為正當之事由。
請公假應附相關證明,未附證明者,以事假論。
第十四條
補做者應於點名時主動向考核報備。
請事假之社員於非服務日補做,得抵銷一次事假。
缺席者不得補做。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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