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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lite12 (D大調卡農及賦格)》之銘言: : ※ 引述《Social (呵呵~天氣清朗好日子)》之銘言: : : "法律"一詞應該具有"絕對"的命令性與約束力.... : : 如果不是主權者所頒布的(或作提出的的),頂多只能算規則/規章 : : 應該不是法律吧~~~~ : 那什麼是所謂的主權者呢? : 今天愛爾蘭共和軍或巴解所通過的"法律" 可否稱做法律? 或者是 我今天制定一條比如 : "懲治注音文條例" 然後找三個人來遵行 這樣可以稱為法嗎? 它對這三人的確有如(立法 : 機關的)制定法一樣的效力呢 何況 我稱它是"法" 它的名字就叫"法" 就算它不對眾發生 : 效力 : 它的名字就還是"法"啊~ 我想我們的著眼點可能有點不同..... 我所指"絕對的命令性與約束力",係根據現在社會上所制定的那個命令與約束 例如一個人偷了東西,他可能會被抓去坐牢;違例駕駛,他要交罰款 因為在這些行為當中,都侵犯了其他人的安全與應受社會保障的權利 但假若今天我要進去游泳池游泳, 門口不通常都有告示通告如有以下症狀(心臟病或xxx),則不宜內進游泳 若條例中已明確訂明了相關事項,但使用者不加理會, 而引發的任何狀況,游泳池那邊本身是無需要負起負任的... 想指出一點.我們會稱那些法律,我想不然....它真的頂多是規章..... 而在這個立場在看,游泳池扮演的應該也是一個主權者的角色(但不是絕對的主權) ---- 寫到這邊,我想這中間的差異點會不會是:做成的傷害與第三者有無關連... 即會否影響到第三者的權益 的差別呢??@.@ 或者大家可以來討論一下喔.... 回到起點,我想知道 約定俗成的,算是法律嗎?? ---- sorry,解釋得不好....有些意思我自己也不知道要如何表達... 希望看的人明白最好 btw,我也不是法律人...@.@.... -- 我想盡一切努力去做好自己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71.47 ※ 編輯: Social 來自: 140.112.171.47 (05/25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