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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引述《Social (呵呵~天氣清朗好日子)》之銘言: : : 這個例子不好..... : : 你想想看,中國傳統儒家首重孝,因而它出現在華人社會的法令裡,我覺得還可以接受 : : 你看,在外國人法典,怎麼可能尋到這種法例呢...?? : : 這是文族與文化所造成的一大落差.... : 那不一定。 : 德國憲法裡就有尊重「聖經」的例子, : 其實問題在於,每個國家的法典都會有這樣子的「訓示」型法律。 : 所以我覺得eslite12在這裡說的是對的。 : 其實這也是Austin的說法被批評的其中一點.....吧 : : 但我們要講的應該是內涵吧...它被稱為法,內涵是法嗎??還是規例/條例/規章?? : : 這個如果是法,我倒寧願把它當為游泳池業主與使用者的一個約定 : : 因為業主既然有言在先,而使用者卻不遵守,當然該負責所有任何的損失 : : 所以我後來才會問約定俗成算不算法律這個問題~~~ : : 我覺得我們還是未能定義出法與規例的差別~~@.@~~ : : 有沒有其他聲音啊?? : 這個啊,我講我的話大家聽聽就算。 : 契約是契約,法是法。 : 但是契約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如果契約合法,那法律就要保障這份契約的有效性。 : 我覺得契約不是法啦,如果是的話每個人都是立法者。 : 而且法律顯然並非針對個案而成立的。 我不是念法律或政治的,也沒有讀過或看過你們剛講到的法律 這的確會讓我了解更多~~謝謝兩位!! 其實我反而有疑問為什麼有某些國家要明文立法這樣的訓示律例呢?? 是因為怕人民會不孝敬父母,不尊重聖經嗎?? 但若是他們只有表面守法,內裡卻是另一個心眼..?? 那麼法所存的依據是什麼?又為什麼而存呢?? 立契約,我們還有可能去解約 但立法,我們可以以自身力量去解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