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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dadi (in einem Eintopfgericht)》之銘言: : ※ 引述《smartlai (小賴?我們家很多啊!)》之銘言: : : 立法懲罰的事,不一定代表那件事本身有問題,而可能是那件事可能會引起其他問題。 : : 例如戴不戴安全帽本身並沒有任何問題, : : 但不戴安全帽卻很容易引起其他問題(死亡率上升) : 戴安全帽這本身有個問題在 : 我不戴安全帽 自不愛惜我的生命 : 與立法者何關 我有損害到他人嗎 : 這就跟我高興狂抽煙狂喝酒危害生命的行為一樣 : 還是說要用社會成本增加 這種不夠有力的論點來支持呢 嗯....當國家社會二元化之後,國家極力藉由不同方式介入社會(私領域) 造成社會領域與功能愈來愈弱化...... 嗯 ...當個人主義愈來愈強化與發達之後,個人色彩突破了家庭 家族 社會 同樣也造成社會領域與功能愈來愈弱化..... 當國家失靈,當市場失靈之際,國家思考方向也作了調整: 1.人民的敵人不是只有國家,還有:有實力的個人 2.國家與社會並非敵對關係,而應是 協力關係 。 3.國家與個人極力發達之後,社會功能極力弱化,當國家任務愈來愈多元, 當個人愈加無法單獨對抗各種危機時,國家應當思考; 如何強化社會運作,如何加強個人的社會責任,如何造就社會防護體系。 個人可否自行危害自己的身體,生命??如果不從社會成本考量。那麼國家是 否可以立法限制??? 1.如果,自我滅絕(自殺或跳樓)當中並沒有危害到他人(生命,身體,責任, 財產。)那麼國家可否立法限制??這當然也有學說爭論. 但是,這是基本 權的範疇(國家與個人權限的鬥爭) 一個人的自我滅絕,會對家庭,家族,社會帶來啥麼震撼??如果社會(私 領域)的功能或色彩也能彰顯,那麼一個人除了一味強化個人色彩外,一 味與國家爭論權限外,是否也應想想自己的家庭,家族,社會的角色扮演. 小結:如果考量上述思考點,大家都依舊認為:在不妨害別人的處境下,仍 享有個人自我滅絕權。 我們在思考下一題: 2.立法懲罰不戴安全帽這件事,是否錯誤??國家是否無權限干涉個人行車不 戴安全帽????一樣不考慮社會成本,不考慮死亡率,甚至連家庭,家族, 社會的角色亦不考慮。 我們只考慮1.個人與國家的權限鬥爭。2.國家有義務保護無辜的個人 個人行車,不戴安全帽有損害到他人嗎??????? 應該區分情形: 1.如果個人享有自我滅絕權,也決定自我滅絕,你直接騎車或開車撞上山壁 或掉入水中,只要不是被別人撞到的情形下,應該等同自殺,只是方式不 一樣罷了。 小結:也許不會損害到他人。 2.如果你不戴安全帽被別人撞到的情形,你覺得依舊不會損害到他人???? 假設這場車禍,對方車禍歸責:百分百。你完全無辜。 因為你享有不戴安全帽的自由,結果對方責任:從過失傷害 變成過失 致死。民事賠償加重(其實,死掉的民事賠償不一定比較重) 你覺得對方沒有受到傷害嗎??? 再者,這場車禍萬一各有歸責比例,你在這場車禍中也決定自我滅絕, 以對方車輛為工具,只是碰巧對方也有過失,你不覺得對方也很無辜 嗎??? 小結:責任加劇,財產損失應該屬於損害到他人。 最末,國家應當多思考:如何建構社會自我防護體系。讓社會協助國家去完成 愈來愈多的行政任務。如果個人真的享有自我滅絕權,它可以選擇不戴 安全帽直接騎車或開車撞上山壁的方式。一但,選擇與別人發生爭端, 造成別人責任加劇,財產損失的結果。我想,國家有義務照顧無辜的他 人承受有別於一般的風險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85.2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