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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目前有幾個版名的提議,我一一列出來 : 1.Jurisprudenc (原版名) 英國人偏好用這個作為法理學的稱呼 源自Austin的界定 美國人稱法理學正式用法為Philosophy of Law 較不正式則稱legal philosophy : 2.Jurisprudenz (德文) 在德國人的用法 Jurisprudenz 偏向實定法 未若法理學帶有哲學的味道 若要在德文找出"法理學"這個詞彙 字面解釋可用 Rechtsphilosophie 實際上仍少用 : 3.Juris : 4.LegalTheory (英文--法理論) 源自於19世紀末法實證主義盛行 法理學欲擺脫Phiolsophy這種形上學的色彩 因此自我定位其研究領域除了傳統形上的哲學外 加入了實證法與經驗現實的研究 近三十年來多以此泛稱法理學 : 還有想法的請提出來,試閱結束後會辦投票決定,謝謝。 -- 一點淺見 如有謬誤還請指正 :) 我會偏向使用LegalTheor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30.99.31
hsuans:這個版希望採「廣義」的法理學,不只哲學 推 218.160.51.84 05/26
forbiddencit:那LegalTheory 是不錯的選擇 :D 推 61.230.99.31 05/26
hsuans:所以我也覺得LegalTheory不錯 推 218.160.51.84 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