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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引述《Gandhi (NickName)》之銘言: : : 我們也可以說:人以自己的形象造上帝 : : 明了神創造了人發明了神創造了人發明了神創造了人發明了神創造了人發明了神創造了 : : 人發明了神創造了人發明了神創造了人發明了神…… : 這種循環論證只要寫兩行大家就知道了,請勿浪費網路資源。 : : 這只是雞蛋問題而已,至少對我而言 : : 這是舉證的問題,什麼是上帝?可以為權利主體嗎?不能,那誰又能成為他的子民? 在我看來,作為一個基督徒,我相信也同樣盡量去說服別人相信神的存在 當然你也可以拿出一大堆的道理來說這是我心靈上的慰藉.. 但依我本身的宗教來講,我們是衪的子民是不容置疑的,問題在於你相不相信你就是 如果你不相信祂存在,那麼你覺得誰或什麼才應是權利的主體,並要如何介定呢?? 是自己??還是給你生命的父母親呢?? : 這裡的論證有問題, : 一、如果我們不知道上帝是什麼,我們怎麼能判斷祂能不能為權利主體? : 二、即使祂不能為權利主體,並不代表人一定不是祂的子民 : 我沒有宗教信仰,這只是純邏輯思考 : : 我懷疑我是不是在懷疑 照笛卡兒的講法,我們是不能懷疑自己是不是在懷疑 因為在你懷疑的當下,這個論據就已經被打破了... I think,therefore I am : : 總之,這裏好像不是神學版或哲學版 : 的確這裡不是神學版,但是我並不反對大家在此版談哲學, : 畢竟ptt沒有哲學版,而且法理學和哲學之間的關係很密切。 ^^^^^^^^^^^^^^^^^^^^^^^^^^^^^^^^^^^^^^^^^^^^^^^^^^^這個,值我的一個"好"字!! : 神學也是一樣,神與人立約的事。 : 與西方如此重視契約是有傳承關係的。 : 與社會契約論亦是有關的。 : : 法律上最基本的人是指自然人,這是基本中的基本,自然人的定義,很多書有。 : : 我比較有興趣的是死人是不是人,未出生的是不是人? : : 如果死人不是人,是物,那我們不必保護已死人的名譽,甚至屍體 如果死人不是,則死"人"這個詞語,請重新修訂..... 換個角度想,應該是"他"有人的身體,物質上是存在的 在我們不了解的範圍內,死人或許應算是靈魂的消失...(??!!) : : 如果是,為什麼不能擁有財產(如陪葬品)? 陪葬品從來不是那個已死的人/物要求的(如是他生前交代的不算) 它是生人放在死人懷裡的一種靠依...一種思念... 不過如果你籠統到講已死的財產,我覺得如果他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則財產的管理權 歸政府所有是合理的,因為"他"已沒有能力再去運用,管理那筆財產了 而錢要一直在社會上流動,它才有價值..否則,都只是費紙嘛~~~ : 我先講實證法的部分 : 死人在我國法被認為不是人,是物。這個大家都知道。 : 未出生的,意即「胎兒」是不是人,這是一個爭議以久的問題。 我不知道台灣法制中有沒有類似二十四週以前墮胎是容許的法例 事實在判斷這個時,有很多地方都以二十四週為界線 因為二十四週以後,當胎兒開始生長到有人的形態時(如手腳,五官,內臟等)[不知道有 沒有腦,這個待查] 法律上會判別他為算為人 但宗教在這方面似乎一律都當是人(意指從精子到卵子結合的時刻開始算起) : 但是。法律對於已故的人,作不同於一般物的對待,這是很明顯的事。 : but why? 一般的理由當然是為了「還在世的人」的心情。 贊同,的確是這樣.... : 這個涉及的問題都很大 : 1.什麼是人 : 機器人是不是人? 外星人是不是人? 複製人是不是人? 生化人是不是人? : 哈利波特是不是人? 這都是問題,只是現在還沒碰到而已。 : 2.什麼時候生命會成為「人」 : 這個涉及有關墮胎的論爭,也是吵了幾千年了. : 3.所有權的範圍 : 人為什麼能享有物的支配權? 這個權利可以享有到何時? 等 我會覺得因為在有限的身體與能力內,人發現自己是最高等的動物... (如果有更高等的,我希望它可以出現為我們解答一切未知的事情...^^) 在未找到比人更高的東西以前,人變成了物的支配者, 可能要直至比人擁有更高智慧的東西出現,這個支配權才會無效... : 要一次解決這些問題是不可能的事。 我想,人是有自主性的動物(思想上),同時生活在社會上也要接受相當的制肘(實際上) 在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前題下,在講自己的權利之前,其他人的權也需要同時被照顧到, 所以就有了付義務的必要 因此,在法制下,人是規定必須尊重他人與順服自己的權利義務, 並且能夠善用自己的自主性 -- 我想盡一切努力去做好自己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71.47 ※ 編輯: Social 來自: 140.112.171.47 (05/27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