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zuChieh:個人同樣不認為這樣的處分合宜。 推 210.68.126.28 06/03
第二個問題是,作弊應該怎麼處罰?
根據一般的校規,規定通常是記過處分。
然而,實際上一般的作弊被捉到,最常見的處分是該科零分計算。
為什麼?
前面說到,作弊者所想的是風險評估,但是他們通常不會認為會被捉到
所以加重處罰其實效益並不大,何況......
什麼樣的侵害法益應該處以什麼樣的處罰比較合理,此謂比例原則
(這是給非法律人的名詞解釋)
例如殺人者要判無期徒刑,重傷者要判七年以上,傷害者可以只判緩刑
(比如說,我沒有去翻法條)
傷害一個人,是侵害他的身體法益。在評價上是比財產法益來的重要的。
而作弊呢?
作弊侵害了生命嗎? 身體嗎? 財產嗎? 都不是。
作弊侵害的是「規則的公平性」,就這樣。
「規則的公平性」是很抽象的東西,而且甚至連被侵害的範圍都很抽象。
如果今天大考有人作弊,我們很難想像因此大家就會覺得
「考試是不公平的」「這考試沒有公信力」
頂多就是認為「那些作弊的人違反了考試規則,應該被排除在考試之外」
對其他人來說,他們要的其實不是「作弊者」被關,被處死,或是賠錢。
而只是要求「公平性」沒有被破壞而已。
而就聯招會一般的處置而言,也就是剛剛好作到這樣子,幾十年以來,
聯考制度也沒有因為有少數的人作弊而影響到大家對聯考的信賴。
再回過頭來,因為一次小考作弊,不但要被開除學籍,而且要賠償一百七十萬
以上。一百七十萬是多少錢呢?
和平醫院延誤通報,罰的大概就是一百多萬。
所以,一個學生的小考作弊所侵害的,相當於和平醫院延誤通報所侵害的??
我不能接受,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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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身球是正常的,
沒有近身球,就顯示不出外角球的威力
~~陳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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