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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天為了這東西在熱血沸騰 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為什麼輸入以合法途徑入手的原件仍然要成為處罰對象?? 對此感到百思不解 就去找了各種資料 我國的相關規定甚至有帶超過一份以上的著作物入境即屬違法的荒唐規定 (教學目的上限是五件) 然後再查了美日的著作權法 都只有規定複製物不得入境 或以複製賣為目的的輸入才會成為處罰對象...... 畢竟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所有權 應該也同樣有權出售或贈送等 規範取得的數量也不甚合理 說難聽些 老子有錢買十份又有什麼不對? ......太激動了....想聽聽法律人的意見.... -- ごきげんよう ごきげんよう さわやかな朝のあいさつは澄みきった青空にこだまする マリア樣の庭に集う乙女たちが 今日も天使のような無垢な笑顏で 背の高い門をくぐり拔けていく.......福澤祐巳 十六歲 青春してます......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9.176.23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