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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燄陽高照大豆好)》之銘言: : ※ 引述《sunsand (被命運玩弄在掌間)》之銘言: : : 這的詞似乎引起許多爭議。 : : 最近, : : 我就這個詞的意義以及民主歷程和人家有些討論, : : 可是我對這個詞的瞭解實在有限, : :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推薦的論文, : : 而且因為我個人不是法律系出身的, : : 只有淺微的修過一些法學課程, : : 想知道一下, : : 各位高手對於『惡法亦法』有什麼想法嗎? : 這個問題也很大。 : 從Austin開始,也吵了很久了。 : 我建議您翻一下前面的文章,多少也有在談這個問題。 : 最好是你自己的想法先提出來,這樣子討論串才帶的出來。 因為我不是讀法律的,所以比較是從歷史的角度來分析的。 其中的論述可能有些觀念是不正確的,就麻煩各位給點想法囉^^...... 這是我與他人論述中比較主要的一點: 在民主時代,民主可貴何在,民主可貴就在民意上達。 這個人類的世界裡一定會有『神』存在, 遠古時代,神就是上天。封建時代,神就是君王。民主時代,神就是法律。 法律的最高原則是,只要他一天存在,他就一天是法律。 法律的罪惡在於惡法亦法,神聖也在於惡法亦法。沒有經過修改前,他就是法律, 我們不一定參與他制訂過程,可是我們一定參與他所規範的社會。 為什麼說他神聖,因為積極來看,他保障我們的權利,避免他人的侵犯。 消極來看,他不因為個人意志而移轉,犯法就有「責任」。 民法有民事責任,刑法有刑事責任。民主時代,王子犯法,絕對與庶民同罪。 你當然可以強調法律總是過時的,是的,法律學者教授也這麼宣稱。 你當然可以強調法律不一定是好的,是的,著作權法就是一例。 可是,不管法律如何不好,甚至他不是你制訂,可是在民意的時代裡, 遵守他是你的義務。 你今天可以因為同情學生而扭改律法,他日人家也有權同情主任而判學生死刑。 為什麼憲法是最高大法,因為他是民主時代的「神」,不可因為個人之喜好而變更。 民主時代,你可以找一大堆理由來證明某一條法律是惡法, 可是,你還是必須遵守惡法,他不像你說的,是什麼強權者制訂下來的, 他是民意代表制訂下來的,民意代表的誕生就代表你,你可以否認, 可是如果每個人都想證明自己比民意代表更理智的話,一個國家就會失去理智。 我曾說過,在這個世界上,如果國家不扮演「神」的角色,這個世界上 就會有太多的人想當「神」。 這是對手的論點: 顏厥安在《與ROSA歡樂起舞》(1998 台北:新新聞)中曾經論證過「惡法亦∕ 非法」的問題,主張「惡法亦法」的人,看重的法作為社會秩序形式,強調的是惡 「法」亦法;相對主張「惡法非法」的人,著重的是惡的部分,是正義的問題,強調 的是「惡」法非法,如果以此觀之,到底我們要捍衛秩序?還是要追求正義? 我一點都不覺得惡法有存在以及被遵守的意義,否則怎麼會有人想平反?就像我剛 剛舉的髮禁和鞋子的校規,現在的我們,已經當了多年的大學生,一定覺得國高中時 很多規定都是笑話!為什麼不能重新看待人與人之間的「權力關係」呢?權力是怎麼 來的?通常是既得利益者、既為強勢的一方訂定的,球員兼裁判!既然如此,那為什 麼弱者要隨著強者起舞、根據強者的遊戲規則來玩?我認為受箝制的一方根本就沒必 要玩那個遊戲,這才能促使強勢的一方檢討遊戲規則。   請問大家覺得呢? 在我的觀點中,從歷史的角色來看,我傾向於,國家的形成是有目的性和必然性的。 (當然,這又牽涉到政治學了)而律法在國家形成的角色中,他扮演的是契約的存在。 我們身處在這個國家之中,我們享受國家的權利也盡國家義務。而守法,就是義務之 一。因為有權利,就有相對的義務。我們可以質疑律法的公正性或公平性,但是不代 表我們有權利選擇性的守法。 法律的神聖之處如同之前所述,不因個人意志而移轉,是以,他扮演了神的角色, 保護個人權益不被侵犯。許多法律本身的公平性或公正性是被質疑的,但是在法律的 前提下,惡法亦法,是有義務被遵守的。法律不一定是正確的,但是絕對有被服從的 神聖性存在。 -- 辛苦遭逢起一經, 干戈落落四周星, 山河破碎風拋絮, 身世飄搖雨打萍。 皇恐灘頭說皇恐, 零丁洋裡嘆零丁, 人生自古誰無死, 留取丹心照汗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22.19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