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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ctorFan (我沒有暗戀派....)》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VictorFan (我沒有暗戀派....)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可以請高手回答一下嗎??? : 時間: Sun Jun 15 14:23:40 2003 : 英美法系國家之法院,依"判例遵循原則".係如何援引判例,以之作為個案判斷之依據? : 其對於國會所頒定的制定法又如何於個案為解釋適用? : 法院能否借上述有關"法釋義"的方法,在安定性與彈性(個案妥當性)間求其平衡? : 不知道可不考以問這個問題呢...??? : 這是我法學序論課老師說到的一個問題... : 蠻想知道答案的.... 我先回答你「法釋義」以前的問題... 第一、英美法院依循的「判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是指法院於裁判時 援引與審理中的本案事實相同或相類似的法院判例作為審判的依據。也就 是說「前面怎麼判,這個案子就應該怎麼判」(有點「蕭規曹隨」的味道) 例如:A-->以前的案子以B作為處理方式,則有新案子A'時,法院應盡量以 B作為處理方式,如有不同,異其處理,並應指出原因為何。 所以基本上英美法的研究會從案例的比較上下手 第二、國會所頒定的制訂法如何解釋適用?國會制訂的法規->你說的是「聯邦法規」嗎? 基本上,如果聯邦有現成的法規時,會考慮是否州也有規範。如果沒有,當 然可以直接是用;但是,如果州也有規定的時候,法院應就法規是否衝突做 審查。通常州的規定不會有問題,所以會直接適用州法,因為中央與地方間 並不是上下隸屬的關係;但如果州法有問題,會考慮適用聯邦法就是了。 基本上成文法也好,判例(法)也好都是法源的一種。 (至於「法釋義」以下的部分...我還沒想到如何回答你較好) ps.如果有錯 請不吝指正 小弟才疏學淺 若有錯誤 在所難免^^" -- 故鄉是心中最懼怕的來處 卻也是成功後最想到的去處~~<名揚四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161.103 ※ 編輯: askaryu 來自: 218.167.161.103 (06/19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