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今天就會有結論了
我說一下我的意見(之前的是回文 不完整) 我的意見其實是沒有意見
我覺得在缺乏對該受刑人個體確切的了解的狀況下 不應該有意見
我所反對的 是預先認為某些受刑人(在缺乏法條或慣例)的狀況下
喪失其被假釋的權利
還有更讓我厭惡的 把某些犯罪行為人異化
至於楊姓受刑人 我真的不知道該用什麼態度去看
畢竟 個案法律適用並不應該由公投決定吧
看了各種說法後 我有個疑問 刑事政策上假釋有它的目的在
就過去的案例 也的確有它的效果
但是在像這件事上 社會多數可能會給予假釋負面的評價
那倒底假釋更深層的意義是什麼?
刑罰完成之後 我們應該怎麼看待行為人?
以及更重要的 這個過程到底體現了些什麼?
書裡的三大理論雖然讀過了 但我仍然疑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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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33.98
※ 編輯: eslite12 來自: 61.228.33.98 (07/17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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