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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這篇是在法理學的界限上 所以我解釋一下 我的問題不是在刑事政策的使用上 而是希望討論整個刑罰過程的價值與目的 ※ 引述《eslite12 (蕭邦練習曲Op10-3)》之銘言: : 聽說今天就會有結論了 : 我說一下我的意見(之前的是回文 不完整) 我的意見其實是沒有意見 : 我覺得在缺乏對該受刑人個體確切的了解的狀況下 不應該有意見 : 我所反對的 是預先認為某些受刑人(在缺乏法條或慣例)的狀況下 : 喪失其被假釋的權利 : 還有更讓我厭惡的 把某些犯罪行為人異化 : 至於楊姓受刑人 我真的不知道該用什麼態度去看 : 畢竟 個案法律適用並不應該由公投決定吧 : 看了各種說法後 我有個疑問 刑事政策上假釋有它的目的在 : 就過去的案例 也的確有它的效果 : 但是在像這件事上 社會多數可能會給予假釋負面的評價 : 那倒底假釋更深層的意義是什麼? : 刑罰完成之後 我們應該怎麼看待行為人? : 以及更重要的 這個過程到底體現了些什麼? : 書裡的三大理論雖然讀過了 但我仍然疑惑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8.33.98 ※ 編輯: eslite12 來自: 61.228.33.98 (07/17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