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台中市與台北市政府對於
私人所有地或公有地上的植物生長情形
有著極其有趣的規範
台中市政府 宣布 市區中的空地
不論公私有 只要"雜草"長度超過"50公分"
而不自行修剪者 開單罰錢
台北市政府 則是針對 市區中
樹高 超過15公尺者 其修剪 移除等皆列入管制
修剪過當者 開單罰錢
簡言之就是 不管你家要種啥
只要我(政府)覺得太亂 雜草叢生 有礙市容者 罰
不過如果 我(政府)覺得你家種的很漂亮的大樹
你想修剪或移除 很抱歉 還是要罰
這中間 可存在著 啥樣的法理呢
我一時給困惑了...............
(古蹟保護的法理與私有產權的競合其實蠻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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