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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台中市與台北市政府對於 私人所有地或公有地上的植物生長情形 有著極其有趣的規範 台中市政府 宣布 市區中的空地 不論公私有 只要"雜草"長度超過"50公分" 而不自行修剪者 開單罰錢 台北市政府 則是針對 市區中 樹高 超過15公尺者 其修剪 移除等皆列入管制 修剪過當者 開單罰錢 簡言之就是 不管你家要種啥 只要我(政府)覺得太亂 雜草叢生 有礙市容者 罰 不過如果 我(政府)覺得你家種的很漂亮的大樹 你想修剪或移除 很抱歉 還是要罰 這中間 可存在著 啥樣的法理呢 我一時給困惑了............... (古蹟保護的法理與私有產權的競合其實蠻有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