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egalTheo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 cost與benefit是指那些可以以金錢價值來衡量的對象,只是正負號不同吧。 : 但是利益包含的部分應該不只如此,一些無形的利益也應該被計算在內。 : 例如人民對於司法體系的信賴感,如同我們對於貨幣制度的信任一般, : 制度本身的可信賴就是一種極大的利益(在制度目的是增加社會利益的情況下)。 : 例如前文提到判決考慮收賄者的「配合偵辦」,一方面可以看做是降低司法的成本, : 一方面如果因此偵破對於提昇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度會有所助益 : (雖然從應然面來說我認為這是不恰當的,但實然面可能真的有此效果)。 : 我則是質疑這樣是否將鼓勵更多的賄賂,長期來說是否對社會是有利的。 : 不過如果hsuans對賄賂的說法是正確的,那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前文恕刪) 請先分清楚效用極大化與財富極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不同 就是因為功效主義講究的是效用極大化,趨近於泛泛之論 如posner等便主張CB分析應該以財富極大化作為目標,而不是求效用極大 另,CB分析本來就不限於可否以金錢價值來衡量 只不過為了要更有「科學」的感覺, 金錢自然成為最佳的衡量基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68.1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