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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 我不知道你對功效主義的反對是基於 : 1.由社會利益總和來決定倫理規範的基礎是錯誤的,還是認為 : 2.社會利益的計算是不可能的。 1.2.都不是。 社會利益的計算當然是可能的 要不然法律學老是拿來說嘴的「比例原則」根本不能用 問題便出在 除非終極價值設定在追求社會財富的極大,或者追求社會公平性 否則單純從「效用」(如快樂?信賴感?尊嚴?)來試圖計算著社會利益的加總 不是淪為各說各話 要不就是包裹著工具理性的外衣,行自我宣稱之實 當然啦,就算價值設定在追求財富極大化,或者公平性 也一樣會有這個問題 只不過問題或許不會那麼明顯,對話者比較能夠獲取共識罷了 至於採取財富極大為目的化來進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會產生什麼樣子的後果,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了 : 如果是後者,經濟評估在某些領域已經被廣泛地運用,在技術上也有長足的發展。 : 例如最常被提及的人際間效用比較的問題, : 在衛生醫療政策的評估中, : 已經有人發展出量性的效用指標作為排定政策優先順序的基礎。 : 至於共同體,根據韋伯的講法,好像是一堆人在情感上或傳統上有相互隸屬關係, : 其成員的社會行動指向的類型基本上是情感理性或傳統理性, : 我講的社會利益其意義是比較偏向「目的理性」和某種程度的「價值理性」。 我也不反對經濟分析在政策評估上的強大威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68.19.153